交通運輸部發布的《公路工程設施支持自動駕駛技術指南》(JTG/T 2430-2023,以下簡稱《指南》)將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編制背景
不斷提高交通運行效率、提升運輸安全水平是公路交通發展的重要目標。自動駕駛技術的出現為這一目標的實現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技術路徑。借助自動駕駛和輔助駕駛技術,可減輕或避免一些由于人的疲勞、注意力不集中等帶來的安全問題,提高運行車速、減少擁堵、提升公路設施運行效率,具有一定的實用價值。交通運輸部高度重視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和應用,結合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等多個部委出臺的政策法規,積極開展技術研發和試點示范等,全面推動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和應用。
國內外的研究與實踐表明,通過適度提升公路基礎設施的智能水平,依據自動駕駛車輛的認知和行為特點,為自動駕駛車輛提供輔助信息,可以加快自動駕駛技術實用化的進程。為了更好地支持車輛在公路上進行自動駕駛,針對當前我國自動駕駛測試和試點情況,交通運輸部制定了本指南,對公路工程設施中的自動駕駛云控平臺、交通感知設施、交通控制與誘導設施、通信設施、定位設施、路側計算設施、供配電設施和網絡安全設施以及技術指標進行了統一,提出公路工程設施提供輔助信息的能力與范圍,用以指導目前自動駕駛試驗的公路工程的相關設施建設與發展。
二、主要特點
(一)推動自動駕駛和智慧公路發展。
《指南》聚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自動駕駛研發和交通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決策部署,提出了公路工程設施支持自動駕駛總體架構和主要技術指標,適用于目前自動駕駛試驗公路,其中自動駕駛不是狹義的無人駕駛,是車輛以自動的方式持續地執行部分或全部動態駕駛任務的行為,也可稱為駕駛自動化。運用自動駕駛技術,以及輔助駕駛技術和公路本身的智能化的交通工程技術的結合,將加大車與路協調融合,對未來自動駕駛和智慧公路技術發展發揮積極作用,這也是我國在公路支持自動駕駛方面經驗積累和技術探索。
(二)形成適應我國管理特點的技術體系。
考慮我國交通和環境特點,《指南》采用了“端-邊-云”相結合的技術架構,建立了公路工程設施支持自動駕駛的技術體系。通過“邊”的信息處理與交互,形成邊緣云與中心云,分別為路段級、省(區域)級、部(全國)級管理平臺提供數據支撐。技術體系充分考慮管理體系特點,便于較快推廣應用和相關建設的開展。
(三)統一了兼顧自動駕駛應用需求和公路工程設施建設現狀的技術指標。
公路工程設施支持自動駕駛建設不是一蹴而就的,《指南》在技術指標確定的過程中,充分考慮了既有的公路工程設施實際情況,在公路工程設施支持自動駕駛總體技術框架下,對公路工程設施支持自動駕駛過程中的作用和影響進行分析與研究,針對性提出支持自動駕駛時的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和布設要求。
三、標準定位
《指南》是交通運輸部立足公路工程設施數字化、智能化發展趨勢,旨在對公路工程設施為車輛自動駕駛提供一定程度的信息輔助,不改變車輛控制主體地位。
《指南》的編制遵循突出實效、技術先進、融合創新、分步實施的原則,提出公路工程設施提供輔助信息的能力與范圍,指導公路工程設施建設。
《指南》制定工作開展以來,嚴格按照大綱、征求意見稿、送審稿、總校稿、報批稿的程序組織編制和審核。編制過程中,對國內外自動駕駛技術與公路工程設施的發展現狀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研,分析了國內外自動駕駛技術相關資料,總結了我國自動駕駛測試路與示范路中公路工程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經驗與教訓,廣泛征求了專家意見,確定的主要技術指標得到廣泛認同。
四、主要內容
《指南》從更好地支持車輛在公路上進行自動駕駛的需求出發,對公路工程設施提供輔助信息的能力與范圍進行研究和細化,共11章和2個附錄,分別是:1總則;2術語和符號;3基本規定;4自動駕駛云控平臺;5交通感知設施;6交通控制與誘導設施;7通信設施;8定位設施;9路側計算設施;10供配電設施;11網絡安全設施;附錄A公路工程設施支持自動駕駛的典型應用場景配置示例;附錄B典型車路通信應用場景說明。主要內容包括:
(一)指南基本原則:指南指出公路工程設施是為車輛自動駕駛提供一定程度的信息輔助,不改變車輛控制主體地位。在此原則下,指南對公路工程設施提供輔助信息的能力與范圍提出技術要求,指導公路工程設施建設。
(二)公路工程設施支持自動駕駛的總體結構:指南指出可以通過自動駕駛云控平臺、交通感知設施、交通控制與誘導設施、通信設施、定位設施、路側計算設施、供配電設施、網絡安全設施等聯合或單獨實現支持自動駕駛的功能。建設這些公路工程設施時,同時需要考慮支持公路基礎設施數字化和管控智能化的功能,并與既有交通安全設施、服務設施、管理設施等融合利用。
(三)公路工程設施支持自動駕駛的建設指導:為了實現支持自動駕駛的應用場景,可以選擇不同的技術方案遴選配置指南所列公路工程設施中的相關設施,實現支持自動駕駛的功能。
(四)自動駕駛云控平臺技術要求:指南主要針對路段云提出功能與性能要求,要求路段云完成交通信息的匯聚、分析、處理、計算、存儲、發布與交換,對公路工程設施支持自動駕駛的功能進行統一管理,接收自動駕駛車輛傳送的信息,向自動駕駛車輛提供輔助信息。
(五)交通感知設施技術要求:對交通流檢測設施、交通事件檢測設施、基礎設施狀態監測設施和交通氣象環境監測設施提出了支持自動駕駛的功能、性能與布設要求。針對自動駕駛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等交通參與者的識別和定位感知需求,提出交通參與者檢測設施技術要求。
(六)交通控制與誘導設施技術要求:對交通標志標線、交通信號控制設施、交通信息發布設施和交通警示設施等提出了支持自動駕駛的功能、性能與布設要求。為了提高自動駕駛對交通標志標線承載的交通規則、公路狀態等信息的辨識度,提出數字交通標志標線技術要求。
(七)通信設施技術要求:主要從滿足自動駕駛安全類和非安全類應用場景的角度,對車路直連通信設施的功能、性能與布設提出了技術要求。
(八)定位設施技術要求:對高精度導航衛星定位設施和路側輔助定位設施提出技術要求。對于高精度導航衛星定位設施,公共位置服務能夠滿足應用需求時,使用公共位置服務;無公共位置服務或服務不能滿足應用需求時,可按照功能和方案要求布設高精度導航衛星定位設施。路側輔助定位設施,可采用基于無線通信技術或設置路側特征標識物這兩種方案實現。
(九)路側計算設施技術要求:指南主要對布設在公路沿線,具備信息匯聚和轉發、數據快速處理與融合計算等功能的設施提出了基本的功能、性能與布設要求。
(十)供配電設施技術要求:指南要求公路工程設施支持自動駕駛時,應為一級電力負荷并配備應急電源,且電能質量需要符合基本要求。
(十一)網絡安全設施技術要求:指南主要從自動駕駛云控平臺與路側設施兩方面考慮網絡安全技術要求。自動駕駛云控平臺的網絡安全等級不應低于現行《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 22239)中的第三級安全要求;路側設施不應低于現行《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 22239)中的第二級安全要求,并符合本指南路側設施安全物理環境、安全通信網絡、安全區域邊界、安全計算環境的技術要求。
五、實施注意事項
《指南》實施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與現行公路工程標準配套使用!吨改稀肥褂眠^程中應與《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14)以及公路工程設計有關標準規范配套使用。
(二)《指南》對公路工程設施提出明確的技術指標,向公眾公開附屬設施的能力范圍與技術界限。公路工程設施不能為自動駕駛提供無限的支持,為自動駕駛車輛的駕駛決策提供輔助信息,自動駕駛車輛是駕駛行為的責任主體。
(三)精心組織宣貫培訓!吨改稀贩⻊沼诟魇(自治區、直轄市)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勘察、設計、咨詢、管理等單位,在公路建設中有廣泛的使用需求。要結合工作實際,有效組織宣貫培訓,讓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準確理解《指南》,正確使用《指南》,并對使用中的問題及時總結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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