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會通過日常監測發現,一些地方出現多起未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準,不規范使用“銀行”字樣的情況。一些地方使用“銀行”字樣命名某些公用項目,并在公開印發的工作方案等文件中不規范使用“銀行”字樣,包括使用“兩山銀行”“糧食銀行”等名稱命名相關生態資源經營發展平臺,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使用“銀行”字樣標識等。
未經批準使用“銀行”字樣,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法律規定。同時,將相關生態資源經營發展平臺等冠以“銀行”名稱,容易對社會公眾造成誤導,擾亂金融市場秩序。
各地應及時整改糾正不規范使用“銀行”字樣的行為。各級監管部門應做好釋法宣傳工作,將督導和執法相結合,依法協調推進規范“銀行”字樣使用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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