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印發《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進一步深化演出市場“放管服”改革,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為貫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9年原文化部出臺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2017年對其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都殑t》的實施,為規范演出市場秩序、促進演出市場繁榮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本次《細則》修訂,與《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外商投資法》有關規定進行銜接,明確了港澳投資者投資設立由內地方控股的文藝表演團體需要提交的材料,調減了港澳臺及外商投資者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需要提交的材料,進一步提升審批效能,減輕企業負擔。同時,與《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的規定進行銜接,對于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備案的情形,處罰措施由“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調整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調輕了對該違法情形的處罰措施。
新《細則》明確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認定、從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從嚴格準入、優化服務和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等方面加強演出經紀人員隊伍建設,為演出市場高質量發展提供重要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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