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大,知識產權行政案件數量逐年增長,特別是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案件大多疑難復雜,專業性和技術性強,涉及領域廣,有大量技術事實問題需要認定。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行政裁決、仲裁調解工作實踐中,迫切需要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來協助知識產權行政辦案人員查明技術事實。
為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關于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案件處理中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的任務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積極推動技術調查官制度建設。2021年,制定印發《關于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的若干規定(暫行)》,確定首批35名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并舉辦首次線上培訓。指派、調派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工作。指導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建立技術調查官制度,截至2022年底,31個省(區、市)均已開展技術調查官制度的建設工作,共確定七百余名技術調查官。
為進一步加強技術調查官隊伍建設與管理,規范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產權行政案件辦理,健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專業技術支撐體系,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基礎上,國家知識產權局研究起草了《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48條,主要對技術調查官的定位、職責、聘任、權利和義務、指派與調派、程序與規范、管理與監督等方面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一)定位。技術調查官是受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指派或調派,參與知識產權行政案件辦理,為查明案件技術事實提供咨詢、出具技術調查意見和其他必要技術協助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職責。技術調查官在知識產權行政案件辦理活動中履行下列職責:對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以及調查范圍、順序、方法等提出建議;參與調查取證、勘驗;參與詢問、口頭審理;提出技術調查意見;協助辦案人員組織鑒定人、相關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員提出意見;列席案件辦理有關會議;其他相關工作。
(三)全職或兼職形式聘任。全職技術調查官按照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相關規定進行聘任。兼職技術調查官可以通過單位推薦、行業推薦、自我推薦、定向邀請等方式擇優聘任。
(四)權利和義務。技術調查官獨立出具技術調查意見,參與案件辦案過程中不接受當事人的質詢,對于案件所涉及的技術事實應保持客觀中立,對于案件辦理過程中知悉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對知識產權行政案件結案后發生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原則上不負有參與義務。
(五)指派。在辦理知識產權行政案件時為查明技術事實需要征詢技術調查官意見的,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辦理。案件涉及的技術方案重大、疑難、復雜,或涉及多個技術領域,可以指派兩名或多名技術調查官。
(六)調派。國家知識產權局、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均可根據辦案需要從全國技術調查官信息庫中調派技術調查官。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先提出調派申請,而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核,審核通過后由負責聘任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決定調派具體人選。
(七)告知。技術調查官確定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及時告知當事人,并依法告知當事人有申請技術調查官回避的權利。
(八)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術調查官應當自行回避,沒有回避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包括:
技術調查官是案件當事人、代理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與案件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擔任過案件的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的;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情形。
(九)詢問。經案件主辦人員同意,技術調查官可以在調查取證、勘驗、口頭審理過程中對當事人等相關人員就技術事實開展詢問。
(十)列席會議。技術調查官可以列席案件合議,對參與案件所涉及的技術事實發表意見,相關意見可作為辦案人員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
(十一)出具技術調查意見。技術調查官應當在案件合議或調查終結前就案件所涉技術問題出具技術調查意見。技術調查意見應當載明以下內容:案號、案由、當事人情況等案件基本信息;案件所涉技術問題的歸納;針對有爭議的技術問題出具意見和理由,對當事人現有技術抗辯等主張予以回應;相關參考資料內容和出處;其他與案件技術問題相關的必要內容。
(十二)日常管理。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技術調查官的日常管理,為技術調查官建立人員管理檔案,記錄技術調查官基本信息和辦案情況,考評辦案質量。同時被多個部門聘任的技術調查官應由聘任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分別進行管理。
(十三)獎勵與報酬。兼職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產權行政案件辦理,可以予以獎勵,具體方式和標準應符合公務員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給予報酬,具體方式和標準應符合財務、勞動管理等相關規定。
(十四)動態管理。技術調查官實施動態管理,對于不符合辦法規定的任職條件的,具有辦法規定的不予聘任情形的,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因瀆職失職造成損失的,任期內累計無故拒絕或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工作安排次數達3次以上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經核實后責令其退出。
(十五)禁止行為。技術調查官不得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偏袒、侮辱、壓制、打擊報復當事人,不得索取收受當事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技術調查官不得以其技術調查官的身份或名義招攬業務或者從事其他任何商業營利性活動。
(十六)法律責任。技術調查官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與行政辦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徇私舞弊,泄露在參與辦案過程中知悉的應予以保密的涉案信息,故意出具虛假、誤導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實技術調查意見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亮點與特色
(一)適用范圍廣。
《辦法》以“知識產權”為大前提,專利權、商標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行政保護中有技術調查官需求的,均可以得到該辦法的指引。
(二)建立中央與地方兩級管理體系。
《辦法》規定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制定全國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聘任和管理技術調查官參與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知識產權行政案件辦理。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技術調查官的統籌管理,根據本地實際和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對轄區內技術調查官的聘任、分類管理、考評表彰和區域內調派等工作。
(三)豐富技術調查官職責內容和程序規定。
《辦法》增加了技術調查官參與辦案的職責及程序性規定,可輔助辦案人員收集相關技術資料,可以指派兩名或多名及補充技術調查官參與辦案等規定。明確了案件撤回、調解結案及和解結案情形下,技術調查官也應基于實質性工作情況出具簡要的技術調查意見;技術調查意見不接受雙方當事人質證,不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閱等內容。
(四)構建“中央-地方”聯動機制,最大限度發揮技術調查官資源效用。
《辦法》規定了技術調查官的調派程序,國家知識產權局、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根據辦案需要可以從全國技術調查官信息庫中調派技術調查官。此規定使得全國技術調查官信息庫的資源在中央、地方兩個層面被充分利用,能最大限度發揮作用。
(五)實施動態管理,確保“源頭活水”。
《辦法》規定了技術調查官實施動態管理。技術調查官任職期限屆滿后,如未繼續聘任,自動解除聘任關系。技術調查官任期內,可因個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若發現技術調查官不符合任職條件、不能客觀公證履行職責等情形,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責令其退出?蛇M可出的動態管理理念及制度能確保技術調查官隊伍的人員常新、人才輩出和持續的活力。
(六)堅持正向引導與反面警示并重。
《辦法》規定了兼職技術調查官可以給予獎勵或者報酬,也規定了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不能以技術調查官的身份或名義招攬業務或從事其他商業營利性活動,還規定了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責任,正面激勵與反面警示并重,引導技術調查官制度向好向善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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