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人能共苦、卻不能同甘”,這句老話放到生意場上仍然適用。原本一起去外地投資的幾位福建老鄉,到了企業盈利時卻有人心生貪婪產生糾紛,導致現在大股東被逼撤離、公司被侵占、面臨破產重整的境地......
劉豐年等四大股東保證本文內容完全真實,如有不實愿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異地投資“亂起蕭墻”,大股東被逼撤離
2014年,劉豐年和幾位福建老鄉經貴州銅仁市碧江區招商引資,成立貴州省銅仁天鑫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鑫公司”),主營治喪、公墓等殯葬服務。公司現有股東七人,分別為:劉豐年(持股比例28%) 、周麗珍(持股比例22%)、蘇永定(持股比例12%)、張忠義(持股比例12%)、潘賢超(持股比例10%)、葉文潔(持股比例8%)、陳昆棍(持股比例8%)。公司第一期投資1億多元,劉豐年作為公司最大股東,于2014至2017年期間擔任公司法人。
2017年天鑫公司投資建設的殯儀館已完成,并計劃在2017年7月份投入使用。眼看著公司的發展已走上正軌,沒想到的是厄運卻開始慢慢的降到了劉豐年等股東身上。從2017年開始,股東葉文潔、張忠義等人招來幾名打手作為所謂的公司員工,之后通過毆打、威脅等方式排擠其他股東,最終搶奪了公司的經營權。至2019年底,經過兩次非法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成顏濟飛。
據劉豐年反映,葉文潔、張忠義等人搶奪公司經營權后,通過非法經營銷售大量墓地,這些經營收入被他們私下分掉,沒有給劉豐年、周麗珍、潘賢超、陳昆棍各股東分過一分錢,也沒有向各股東匯報或公開過任何公司賬目。劉豐年等股東四人想去公司查賬就會被打手們打出來,根本進不了公司大門。2017年殯儀館建成時公司只欠工程款一百多萬元,經過這幾年,公司沒有任何發展,債務卻達到了數億元!
公司原法人第一次申請破產重整被駁回
2020年11月19日,天鑫公司法人顏濟飛經過葉文潔、張忠義等人授意,在未經過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下,以公司名義向碧江區法院申請破產重整,2020年11月20日碧江區法院快速受理了該案并出具(2020)黔0602破申1號《民事裁定書》。劉豐年、周麗珍、潘賢超、陳昆棍四人作為持股達到68%的股東事先均不知情,直到破產管理人要求提交材料時才得知此事。雖然碧江區法院在劉豐年等四位股東的多方維權努力下,2021年6月9日碧江區法院最終以天鑫公司未提交股東會決議為由駁回了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但其為虎作倀的行徑已初見倪端。
法院違法調解,天鑫公司面臨第二次破產重整,司法整頓將天鑫公司從死亡線上拉了回來
2020年11月18日,彭永忠向碧江區法院起訴請求解除與天鑫公司的買賣合同(該合同為彭永忠和天鑫公司簽訂的《天福園墓穴團購出售合同書》,購買墓穴高達100個,涉案金額280萬元,且所有土地均沒有辦理使用權證,也尚未取得《經營性公墓設置批準證書》,而且國家殯葬條例明文規定經營性公墓不能批量出售,屬于非法經營,因此合同書內容違法,自始沒有法律效力。況且該280萬元款項沒有進入公司賬戶,在天鑫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潘賢超不知情的情況下,王順博收款未上交公司,彭永忠要求天鑫公司返還購買款)。2020年11月25日法院受理并組織彭永忠與天鑫公司代理人郭勝常進行調解,并出具(2020)黔0602民初5141號《民事調解書》要求天鑫公司還款。根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規定》的有關規定,在(2020)黔0602破申1號《民事裁定書》作出后還未指定管理人前,天鑫公司無權參與訴訟調解,故參與調解的當事人主體不適格,而且調解書主文約定還款時間在法院受理破產重整之后,明顯違反了《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所以(2020)黔0602民初5141號《民事調解書》調解程序和內容均違法。
2021年6月29日彭永忠以債權人身份,以天鑫公司無法履行《民事調解書》上約定的到期債務為由,向法院提起破產重整申請,2021年8月20日碧江區法院重新受理。劉豐年認為,《民事調解書》本就是在違法的情況下產生的,因此上面約定的到期債務也是無效的。在彭永忠提供的破產重整申請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劉豐年等人向法院提出異議,認為彭永忠不是適格的債權人,無權申請破產重整。另外,劉豐年還提出2021年7月8日天鑫公司召開股東會已免去顏濟飛的法定代表人資格,任命劉豐年作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雖然由于種種原因,工商變更登記還沒完成,但是劉豐年作為天鑫公司法人應參加公司的破產重整立案審查活動,這些訴求和意見統統被法院無視。
劉豐年特別指出,天鑫公司申請破產重整被駁回后才幾天的時間,彭永忠就以債權人身份申請破產重整,且提供的天鑫公司債務清冊、原重整計劃均出自天鑫公司,所以劉豐年有理由相信,從彭永忠的第一次起訴主張債權開始到本次申請破產重整,他的背后有人在惡意操作,目的是配合葉文潔、張忠義等股東將天鑫公司申請破產重整,來實現他們想要長期霸占和侵吞公司資產的計劃。經過劉豐年等股東極力向當時的中央司法整頓督導組反映后,碧江區人民法院才對(2020)黔0602民初5141號《民事調解書》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隨后下達(2021)黔0602破2號民事裁定書,認為天鑫公司具體清償到期債務的能力,不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駁回了彭永忠的破產重整申請。彭永忠不服上訴到銅仁市中院,中院維持了一審裁定。天鑫公司再一次從破產邊緣被救了回來。
死心不改,再次進行違法調解,天鑫公司第三次面臨惡意申請破產重整
(2020)黔0602民初5141號《民事調解書》進入審判監督程序重審后,其調解的內容將會接受法律的審查,自知違法的彭永忠撤回了起訴。時隔幾月后再次與天鑫公司進行訴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并提請法院制作《民事調解書》,試圖將違法的事實合法化。碧江區法院在沒有認真審查該合同書和其他佐證材料是否合法的情況下,再次出具了新的《民事調解書》。
彭永忠與天鑫公司的達成新的民事調解協議后,很快進入執行程序,并迅速終本,彭永忠再次向銅仁市中院提起破產重整申請,天鑫公司第三次面臨破產重整。天鑫公司小部分股東未經股東會實際確認,偽造債務總額達到2.19億元,目的是配合彭永忠進行破產重整申請,銅仁市中院不顧已經裁定認定的事實和大多數股東的異議,執意受理了彭永忠的破產重整申請,使天鑫公司再次面臨生死考驗。
企業不是“九頭鳥”,即使再頑強的企業,也受不了長時間的折騰,部分股東與彭永忠的勾結使天鑫公司再次處于水深火熱之中,面對邪惡的力量,作為正義化身的法官應當秉持公平正義,捍衛法律的尊嚴,營造一個良好的法治和投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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