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是職工的命根子,直接關系到職工的未來生活和基本保障,是職工晚年安身立命的根本,容不得半點含糊。然而,原江蘇省泰州市煤礦燈具廠200多名職工為了自己應得的社保,從2015年以來,歷經9年多的奔波、呼喊,至今仍然遙遙無期,誰之過?
區政府為歇業企業職工繳納社保的承諾為何落空
2005年4月,泰州市煤礦燈具廠因經營困難,向泰州市海陵區政府申請歇業,很快得到了區政府的批復同意。
泰州市煤礦燈具廠是個創辦了35年的老廠,其間,企業名稱多次變更,主管部門也經歷多次變更,最后性質成為街道辦的企業,不少職工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就被招工進廠,許多職工還是城鎮戶口。2001年1月,工廠為部分職工開辦了社保賬戶,后因企業效益不好,只繳納了6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就停了。
“企業歇業后,我們的社保怎么辦?”當泰州市煤礦燈具廠在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時,職工們紛紛對自己的社保表達了擔憂。見此,海陵區政府專題會辦了泰州市煤礦燈具廠歇業后的善后問題,并形成了2005年第9號專題會議紀要——《關于泰州市煤礦燈具廠職工分流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下簡稱《紀要》),時任區政府常務副區長在與職工對話時承諾,根據《紀要》,企業為職工繳納社保的截止日期為2005年5月。
然而,企業歇業、職工下崗后,區政府為職工繳納社保的承諾卻遲遲沒有兌現,每當職工詢問何故,企業的主管部門海陵區人民政府城北街道辦事處(下簡稱城北街道辦事處)均以資金困難為由加以搪塞。
2015年初,職工發現原泰州市煤礦燈具廠近百畝土地廠房已被征收,原廠區建成了城市街道“森園路”和垃圾中轉處理站,可繳納職工社保的事卻繼續無聲無息。
2015年8月,職工們開始踏上了上訪之路。
2016年11月11日,在泰州市海陵區信訪局接待大廳,時任海陵區信訪局局長在信訪接待中,終于公布了海陵區政府2005年第9號專題會議紀要主要內容!都o要》明確由區政府協調,泰州市海潤資產經營公司出資1005萬元,收購煤礦燈具廠部分土地廠房,其中295萬元用于繳納職工的社保資金,710萬元用于職工的安置補償,不足部分由政府兜底。
“《紀要》說得明明白白,為何職工社保遲遲未繳?”職工們情緒激動,多次到江蘇省、泰州市信訪部門上訪。
信訪部門沒有查清事實情況下為何匆忙作出聽證結論?
2024年5月11日下午,泰州市信訪局應原泰州市煤礦燈具廠5名職工代表的申請,舉行信訪聽證會,城北街道辦事處作為信訪承辦單位派員參加。
聽證會上,城北街道辦事處承認當初區政府承諾為原泰州市煤礦燈具廠職工社保繳納截止到2005年5月,但話題一轉,說這些社保資金已從2001年11月29日工廠停工之日起,以每月現金126元的形式發放給職工了,一共發放了43個月。
參加聽證會的職工代表一聽大吃一驚。職工代表瞿繼光說,企業停產與歇業期間,他確實收到過126元,但這筆錢城北街道辦事處在接受職工信訪時已明確說明是發給職工下崗期間的生活費,而且自己印象中僅收到過2個月,壓根沒有收到過43個月。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的原則,職工代表紛紛要求城北街道辦事處出示職工收到43個月社保費用的證據,而城北街道辦事處以企業管理不善無法查找為由,拒絕出示證據。
參加聽證會的職工代表說,當初時任海陵區政府常務副區長與職工對話時說明,海陵區政府2005年第9號專題會議紀要和市政府的復核意見已經明確了企業為職工“繳納”社保,而不是“發放”社保,并強烈要求出示2005年第9號專題會議紀要原件或復印件。然而,主持聽證會的泰州市信訪局工作人員卻匆忙打斷了職工的話,對職工的這一合理要求不予支持。
5月23日,泰州市信訪局作出信訪聽證結論,以企業性質為鄉鎮企業,政策上不支持鄉鎮企業職工繳納社保為由,駁回了職工信訪提出的繳納社保的訴求。對于職工提到的并沒有收到43個月的社保,泰州市信訪局以自己沒有義務核查為由,一推了之。
200多名職工43個月的社保不是小數,城北街道辦事處說已全部發給了職工,而職工卻沒有收到,這部分資金到底哪去了,是不是有人中飽私囊?2024年6月3日,職工代表向海陵區紀委監委實名舉報,希望區紀委監委1個月內能給他們一個說法,然而,直到10月15日,也沒有得到任何答復。
行政承諾是一種法律義務必須履行
泰州市信訪局作出的信訪聽證結論是否合法?泰州市海陵區紀委監委對職工的實名舉報遲遲不予回應是否符合規定?筆者走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有關法學專家。
專家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有關規定,信訪聽證通常適用于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通過聽證,經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來查明事實。正因為重大、復雜、疑難,信訪部門在作出信訪聽證結論時必須慎之又慎。然而,泰州市信訪局在沒有查清職工是否真正收到過43個月的社保,尤其海陵區政府2005年第9號專題會議紀更是關乎職工社保繳納的具體安排,必須認真調閱、查清,可是在沒有查清基本事實、分清責任的情況下就匆匆作出信訪聽證結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的規定相悖,不僅十分草率,而且也沒有絲毫的公信力,是明顯的亂作為。
專家說,盡管2005年4月,泰州市煤礦燈具廠歇業時,《社會保險法》還沒有出臺,但為職工繳納社保并沒有政策上的障礙。因為,1995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也就是說,法律并沒有把鄉鎮企業、街道辦企業職工繳納社保排除在外。而且,1995年8月4日,勞動部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干問題的意見》,列舉了不適用《勞動法》的人群,并不包括鄉鎮企業、街道辦企業職工。再說,泰州市煤礦燈具廠2001年1月為部分職工開設了社保賬戶,繳納了6個月的社保,充分表明,依據當時的政策,職工完全是可以繳納社保的。
專家指出,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承諾是一種法律義務,在條件成熟后就應該履行。既然海陵區政府承諾為職工繳納社保到2005年5月,在出售企業資金到位后就必須履行承諾。如果說為職工繳納社保有政策上的障礙,那這種承諾就極具欺騙性,必須嚴懲,而且這種欺騙一直延續到現在,必須按照現有的政策為職工補繳。
專家強調,為職工繳納社保是一件十分嚴肅的工作,即使原泰州市煤礦燈具廠將為職工“繳納”社保改為“發放”社保,對這一重大關乎職工切實利益的社保處理方法,如果沒有經過職代會批準,沒有經過企業工會同意,就私自更改,也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因程序不合法,導致實體不合法,這一“發放”也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其主管部門城北街道辦事處難辭其咎。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26條規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實名檢舉控告,應當在收到檢舉控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實名檢舉控告人受理情況。”然而,原泰州市煤礦燈具廠職工代表向海陵區紀委監委實名舉報4個多月也沒有接到任何答復,令人匪夷所思,屬于典型的不作為。
社保是職工的“錢袋子”和“命根子”,職工辛辛苦苦工作幾十年社保沒有著落,無論如何不符合情理。如果由此引發群體性事件,一切責任均由泰州市海陵區政府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的部門(機關)承擔。
原泰州市煤礦燈具廠200多名職工何時取得自己應得的社保,我們將密切關注,并作跟蹤報道。
來源《法治在線.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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