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部分用戶不滿快遞員在未經允許的條件下投遞快遞柜的問題,早在2016年國家郵政局發布的《智能快件箱投遞服務管理規定(暫行)》中就曾明確提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前,應當征得收件人明示同意”,同時用戶有權利決定是否使用快遞柜或是按指定地點取貨,用戶應該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
企業在這樣的背景下應加大對快遞人員基本服務知識的培訓力度,同時加強對客服人員處理客訴的能力,及時處理客戶問題并進行反饋。快遞員在把包裹放入快遞柜時應檢查該快遞是否為需要保鮮、即食類食品,一旦出現商品問題則由快遞公司或快遞員承擔全部責任。面對取件通知收不到等問題,在首次投遞后收件人未能提取的情況下,快遞企業應及時取回快遞,聯系收件人后再提供投遞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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