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規范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推動相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近日,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修訂印發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財綜〔2023〕10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各方面了解《辦法》相關情況,三部門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辦法》修訂的目的是什么?
答:修訂完善《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能源資源安全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加大油氣資源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力度,加強能源產供儲銷體系建設,確保能源安全。礦業權出讓收益制度既關系到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又關系到礦山企業的切身利益。健全完善礦業權出讓收益制度,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嚴守資源安全紅線底線,推動戰略性礦產資源增儲上產,增強維護能源資源、重要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一項重要舉措。
另一方面,修訂完善《辦法》也是適應形勢變化、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的現實需要。礦業權出讓收益相關制度的實施,在維護和實現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合理調節礦產資源收益分配、營造礦產資源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國際國內礦業市場形勢的發展變化,對改進礦產資源宏觀調控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企業、專家學者、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也反映了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征收節奏靠前偏快、企業負擔較重等問題,建議根據實際需要,對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進行修訂完善。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在深入調研座談、扎實評估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印發了《辦法》。
2.問:修訂《辦法》時遵循哪些原則?
答: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在修訂完善時,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系統思維和問題導向。統籌兼顧礦產資源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等各方利益,既保持企業適當負擔水平、有利于礦業可持續發展,又切實維護國家權益和社會利益、合理調節礦產資源收入。
二是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既防止企業“跑馬圈地”、無序擴張,促進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又引導提高初級產品供給保障能力,強化國家資源安全保障。
三是堅持穩中求進、分步實施。統籌考慮,先易后難,把握好調整政策的時度效。對看得準、企業反映強烈的問題先行解決完善,同時,繼續深化研究,不斷健全相關制度。
3.問:《辦法》主要在哪些方面作了調整完善?
答:按照上述原則,《辦法》延續執行了現行辦法大部分條款,并結合征收管理實際情況,對部分條款進行了細化、調整和補充。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在征收管理體制上,促進了征收管理政策與時俱進。在保持中央與地方總體分成比例穩定的基礎上,細化明確不同情形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分成規定。與非稅收入征收管理職責劃轉改革銜接,調整明確部門間的征收管理職責。根據礦業權設置情況,對跨省域、跨市縣礦業權,以及油氣礦業權等復雜情形怎樣確定征收地作了明確規定。
二是在出讓收益征收方式上,減輕了企業的支付壓力。一方面,明確按出讓收益率征收的方式。研究制定了《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試行)》(以下簡稱《礦種目錄》)。對《礦種目錄》內的144個礦種(占法定173個礦種的83.2%),分“按額征收”和“逐年按率征收”兩部分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其中,“按額征收”部分,在出讓環節依據競爭結果確定,因資源稟賦不同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差異,可以在出讓環節得到體現。“逐年按率征收”部分,由礦業權人在開采銷售后依據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即出讓收益率)按年繳納。另一方面,降低了按金額形式征收的首付比例,最大程度延長了分期繳款年限,細化了市場基準價的相關規定。出讓收益征收方式的優化調整,既有利于維護市場競爭機制,保障資源安全和有效利用;又尊重礦業勘查開發客觀規律,聚焦解決征收節奏靠前偏快問題,均衡礦業權人財務負擔的時間分布,降低了企業成本,打消了部分地勘單位的顧慮,鼓勵加快轉采、投產,盡快釋放產能。
三是在繳款和退庫上,提升了管理和服務效果。明確了自然資源、稅務部門之間的費源信息傳遞機制。對礦業權人據實申報和繳款責任作了規定,確保征收機制落地落實。將礦業權人繳款時限從收到繳款通知書7日內延長至30日內,便于其籌集資金。細化了退庫職責分工和辦事流程,明確由財政部各地監管局負責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分成部分的退還工作。
四是在新舊政策銜接上,分類明確了新老礦業權的出讓收益征收政策。區分2017年7月1日以前、2017年7月1日至《辦法》實施之日以及《辦法》實施之日后三個時間段,結合礦業權是否涉及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以及礦種是否在《礦種目錄》內,分別作了細化規定。同時,強調了已簽訂的合同或分期繳款批復不再調整,礦業權人可按照合同約定或批復情況,繼續繳納剩余部分。對于部分企業欠繳的礦業權出讓收益,一次性補繳壓力較大的,允許分期繳納。
4.問:制定《礦種目錄》時對礦種范圍有哪些考慮?
答:對法定的173個礦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要求,參考各行業協會的意見,將具有重要戰略作用、勘查風險較高、對產業鏈影響較大的144個礦種納入《礦種目錄》,主要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方式征收,包括所有的能源、金屬、寶玉石、水氣和大部分非金屬礦種。對砂石土類等勘查風險較低或可直接出讓采礦權的礦種,未納入《礦種目錄》,仍按金額方式征收!掇k法》實施后,自然資源部、財政部將按照保障國家能源資源安全的要求,結合礦產資源管理實際情況和礦業權市場的運行情況,適時調整《礦種目錄》的范圍。
5.問:確定出讓收益率時,采取了哪些措施確保收益率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答:在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率時,我們通過多項舉措保障其科學性和合理性。
一是夯實測算基礎。赴遼寧、江西、廣西、云南等15個省份進行調研,累計收集900余家礦山企業生產經營數據,為出讓收益率測算提供基礎數據支撐。
二是多方共同參與。包括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中國冶金礦山企業協會、中國黃金協會、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中國化學礦業協會等6家協會,26個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及中國自然資源經濟研究院、自然資源部油氣資源戰略研究中心等研究機構,均開展各礦種出讓收益率測算。
三是多種方法測算。綜合考慮礦產品市場價格、企業生產成本、綜合稅負等情況,采用基于資源租金的凈現值法等五種方法進行測算,考慮各種方法的優缺點,進行綜合對比分析。
四是廣泛征求意見。先后三輪書面征求省級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意見,多次召開座談會征求重點礦山企業和專家意見,在吸收各方建議的基礎上,形成了當前的出讓收益率。
五是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自然資源部、財政部將根據國家宏觀調控要求和市場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出讓收益率。
6.問:出讓收益起始價的確定有哪些考慮?
答:根據在征收探礦權出讓收益中的作用,起始價制定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為保障探礦權出讓市場活躍,起始價不宜設置過高。二是為體現不同條件下探礦權差異,根據探礦權的成礦地質條件與勘查工作程度設置了調整系數。三是符合出讓收益率征收方式的特點,不與資源儲量掛鉤。四是中央僅制定指導意見,各地可結合本地區資源稟賦和礦業權市場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執行標準。下一步,自然資源部將會同財政部印發起始價標準指導意見,指導地方做好相關工作。
7.問:《辦法》怎么考慮新舊政策銜接問題?欠繳的企業為何從2006年9月30日起補繳?
答:一是明確新老劃斷政策。《辦法》實施前已經簽訂合同或明確準予分期繳款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繳納方式不受影響,旨在著力減少因為政策調整帶來的對已出讓礦業權的影響。二是區分欠繳情形,明確補繳政策。對于部分企業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欠繳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允許一次性或平均分六年繳納;對于無償占有屬于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采礦權,明確自2006年9月30日以來形成的欠繳款項,一次性繳款壓力較大的,允許分期繳納。
部分企業補繳礦業權出讓收益需從2006年9月30日算起,是基于政策規定和市場公平。按照政策規定,該時點是相關企業欠繳責任的起算日。為推進礦業權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國務院2006年9月30日印發了《國務院關于同意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06〕102號),同意財政部、原國土資源部和發展改革委上報的改革方案。此后,為落實國務院要求,財政部、原國土資源部先后印發了《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深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6〕694號)、《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建〔2008〕22號)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對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及權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0〕1018號)等文件,規定無償占有屬于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采礦權應以2006年9月30日為剩余資源儲量估算基準日征收價款。
8.問:為方便礦業權人按《辦法》順利申報繳費,稅務部門擬采取哪些征收服務措施?
答:此次修訂的《辦法》改變了以往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征收方式,為幫助礦業權人適應新的申報繳費流程,稅務部門主要從以下三方面做好征收服務工作:
一是深化宣傳輔導。稅務部門將充分發揮點多面廣的服務優勢,通過辦稅服務廳、電子稅務局、微信、微博、手機客戶端等渠道,就申報繳費流程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培訓,對重點礦業企業開展一對一輔導,確保礦業權人熟練掌握相關操作,順利完成繳費。
二是優化繳費辦理。稅務部門升級改造了信息系統,按不同礦種及對應的出讓收益率進行配置,方便礦業權人繳費時選擇適用。利用自然資源部門推送的費源信息,擴大了申報表預填項的范圍,最大限度簡化申報繳費操作,還同步優化了電子稅務局網上申報功能,繳費人可足不出戶完成申報繳費。
三是強化信息共享。稅務部門將依托政務服務平臺、大數據平臺,不斷豐富和拓展部門協作基礎,進一步加強與自然資源部門的信息共享,及時交互礦業權出讓合同、權證內容等費源和征收信息,密切配合、有序銜接,為礦業權人提供更好的業務辦理體驗。
9.問:《辦法》實施后,礦業權人申報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需把握哪些要點?
答:礦業權人申報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時,需要把握好以下幾方面:
一是關于征收機關。按照《辦法》要求,礦業權出讓收益原則上按照礦業權屬地征收,與《辦法》修訂前的繳費地確定原則保持一致,不會影響絕大多數礦業權人的繳費習慣。對于一些特殊情形,如礦業權范圍跨市、縣級行政區域或者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由稅務部門會同財政、自然資源部門,按照“便民、高效”原則共同確定具體征收機關。礦業權人需向按以上原則確定的征收機關申報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二是關于繳費標準。礦業權出讓收益包括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繳納或按出讓金額形式繳納。按出讓收益率形式繳納時,出讓收益率的確定具有較強的專業性,礦業權人辦理申報繳費,一定要按照合同約定和自身生產經營情況,核實確認相關礦種與出讓收益率的匹配性等信息后再提交申報,避免出現多繳、少繳情況。
三是關于繳費時間。按出讓金額形式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以及繳納出讓收益率形式下的成交價部分時,稅務部門會依據費源信息開具繳款通知書,礦業權人需在收到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繳納的部分,礦業權人需在次年2月底前,向稅務部門據實申報繳納上一年度采礦權出讓收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發生合同、權證內容變更等影響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的情形時,礦業權人要按照規定及時調整申報。
10.問:《辦法》發布后,后續工作有哪些打算?
答: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政策落地生效,離不開礦產資源管理制度的協同發力。后續將同步實施以下配套措施:
一是進一步完善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管理。包括:調整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中的評估年限、資源儲量等參數;做好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與采礦權登記發證年限、礦山開發利用實際情況的有效銜接,原則上評估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修訂《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應用指南(試行)》等。
二是加強對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的監督指導,督促各地按照《辦法》規定的原則調整完善基準價。
三是及時出臺關于銷售收入、起始價確定的具體規定,規范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確定原則和標準,明確礦產品銷售收入的確定方式,為征收管理措施落地落實提供支撐。
四是自然資源部、財政部將根據形勢的變化,適時調整《礦種目錄》和各礦種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研究推進收益率的進一步細化,更好體現資源賦存和勘查開發條件差異。
五是深入做好政策解讀,加強對地方的工作指導,督促地方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并及時跟蹤研判政策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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