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網資訊財經】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7月2日發布《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調整六類價格違法行為罰款額度并規定處罰上限,新增對電商平臺、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機構、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的違法行為罰款規定,明確突發事件中哄抬價格等行為將從重處罰。
1、針對“低價傾銷”、“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價格欺詐”、“抬級抬價、壓級壓價”、“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六類處罰規定里原定具體數額的罰款,調整為以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或所囤積貨值計算罰款。
2、新增“處罰上限”的規定:價格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對經營者進行處罰,以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或所囤積貨值計算罰款的,罰款不得超過經營者上一年度銷售額10%。
3、修訂或增加針對“哄抬價格”、“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牟取暴利”行為的處罰范圍。
4、新增“針對新業態中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相關處罰規定。其中提到,對于電商平臺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并處上一年度銷售總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或吊銷營業執照。
5、新增“針對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機構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相關處罰規定。其中提到,相關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無法退還的部分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或吊銷營業執照。
6、新增“針對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相關處罰規定。其中提到,國家行政機關收費出現價格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限期退還違法所得,無法退還的部分上繳國庫。
7、明確在市場出現供不應求、價格異常波動或突發事件發生后,報經國務院同意,價格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制定牟取暴利的認定標準和實施細則。
8、新增“配合檢查義務”相關規定,明確對有證據證明經營者存在價格違法跡象的,價格監督管理部門 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可以采取告誡、約談等措施。
9、新增、修訂不予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等判斷范圍,明確對未成年人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
10、《征求意見稿》規定,發生突發事件后,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實施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將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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