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強化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通知
農辦牧〔2024〕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近年來,各地加快優化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完善工作機制,加強政策支持,能力持續提升。但是,個別地方仍然存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處理方式不規范、監督管理措施不完善、補助資金撥付不及時等問題,增加了動物疫病傳播和環境污染的潛在風險。為落實《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有關要求,進一步強化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無害化處理責任
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要求,積極推動落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屬地管理責任。嚴格落實監督管理責任,督促指導畜禽養殖場(戶)、屠宰廠(場)、無害化處理場等生產經營主體,規范處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建立工作臺賬,詳細記錄處置的種類、數量和去向等情況。
二、健全無害化處理體系
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結合畜禽養殖、發病死亡等實際情況,按照“集中處理為主,自行處理為補充”的要求,立足可持續發展,完善優化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規劃,合理布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科學設置集中暫存點,穩步提高集中無害化處理覆蓋率。組織開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生物安全風險調查評估,指導生產經營主體不斷完善硬件設施和管理制度,切實阻斷動物疫病傳播風險。對于邊遠和交通不便地區以及畜禽養殖戶自行處理零星病死畜禽的,要在生物安全和環境風險評估基礎上,組織制定針對性的技術規范,因地制宜做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
三、加強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
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在臺風、地震、洪澇等自然災害發生后,及時指導受災地區組織收集、無害化處理因災死亡畜禽,開展徹底清洗消毒;加快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信息化管理,規范生產經營主體填報收集、運輸、暫存、無害化處理及產物流向等全鏈條信息數據,強化統計分析和智能預警,相關數據將作為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核算的主要依據。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排查力度,強化部門協作,建立健全線索通報、聯合執法、案件移送等長效工作機制,嚴厲打擊隨意棄置、買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的違法犯罪行為;全面落實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專用運輸車輛備案制度,指導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通過國家獸醫衛生綜合信息平臺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信息模塊,及時上傳車輛所有權人的營業執照、運輸車輛行駛證、運輸車輛照片等材料。
四、落實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
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積極協調財政部門,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統籌用好中央和地方資金,及時對承擔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任務的實施者給予補助。落實好《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下達后,市縣財政應在三個月內將補助資金給付到位,并采取定期結算等方式及時發放補助,不得無故拖欠無害化處理企業補助資金,確保無害化處理體系有效運行。積極探索生產經營主體點對點聯系指導工作機制,定期調度掌握補助資金撥付情況,聯合財政部門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補助資金撥付進度。
五、嚴控無害化處理產物流向
鼓勵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產物進行資源化利用。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督促指導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無害化處理場等嚴控處理產物流向,查驗購買方資質并留存相關材料,簽訂銷售合同,詳細記錄處理產物銷售情況,全程視頻監控處理產物存放和交接過程,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上年度無害化處理、產物流向等情況。要結合年度報告和日常監督管理,定期查驗銷售合同、銷售記錄和監控影像,確保無害化處理產物流向清晰和可追溯。
農業農部辦公廳
2024年11月1日
附件:農辦牧〔2024〕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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