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必須滿足最重要的兩項要求:合資運作,中方持股49%;提供的互聯網服務符合當地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前者不用解釋,直到今天外國互聯網科技公司在華都是這樣操作。第二條在當時讓Google犯難了,時任Google“大管家” 埃里克·施密特決定采取權宜之計:讓合資伙伴來做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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