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前幾篇關注營商環境建設的公民主體、企業主體的文章在沙里淘金財經觀察陸續推出之后,現在我們再次把目光積聚在政府主體上,主要討論政府采購的陽光問題。
9月3日,中央財政部在官方網站上發布《財政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7402號建議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答復中明確表示《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協調的問題,在諸多方面的規定存在明顯差異,導致政府在采購領域的信用缺失,下一步將修改《政府采購法》作為工作重點。
所以,本文通過對政府采購行為的研究,不僅僅要為政府修訂《政府采購法》提供些許建議,更為直接的是呼吁政府在營商環境建設中起要到率先垂范的作用。
浮云遮擋了“陽光下的交易”
政府采購自1995年首次在上海進行試點工作推行以來,就被譽為是“陽光下的交易”。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近幾年頻頻爆出政府在采購領域出現的種種問題,讓“陽光下的交易”蒙上了陰影,而在陰影的背后,是政府采購法和相關配套實施條例的缺失。
廣東省政府采購大數據研究院&政府采購大數據網顯示:他們通過動態監測和大數據分析,根據全國政府采購相關主體的招投標活動和違法失信行為的記錄,聯合發布了首批“2018年度全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失信名單”。名單顯示,2018年共計有188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采購過程中出現失信行為,具體包括評審過程存在弄虛作假、竄同投標、與投標單位存在親屬關系、未按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等。
顯然,政府采購的信用建設已經迫在眉睫。如何建立健全政府采購信用制度,讓政府采購能夠真正成為“陽光下的交易”,這是營商環境建設中影響面極廣的現實課題。
浮云來自何方
1、政府采購中的“合謀”
政府采購的失信并非政府主體的單方面行為,而是與供應商或采購人、評審專家、監管部門進行合謀,采取不正當的競爭手段(如制作有針對性、限制競爭的采購文件,對采購信息的封鎖或只對某些特定方提供消息,出具虛假評標報告),其目的是為了獲得不當利益,這種行為在理論上稱之為不當利益合謀,可分為內生性合謀和外生性合謀。
(1)內生性合謀。這指的是政府主體內部人員受到利益的驅使,從而產生信用風險。當政府采購負責人為了追求不正當的利益獲取,利用其自身的信息優勢和代擬采購文件的權利,明碼標價其政府采購的相關信息或編寫出有利于供貨商的條款或標書,在簽訂合同之后,獲得一定的灰色收入。相當于政府的主動失信。
(2)外生性合謀。這是指的是政府外部主體通過利用政府采購細則規定的某些漏洞,如供貨商的選擇,代理機構登記和準入門檻等硬性指標的不完善,為了取得合同而選擇進行外部性合謀,導致政府在采購時輕信這些機構,一旦發現這些機構存在問題后,只能選擇暫停采購,導致政府被動失信。
不對等的懲戒
在現有的《政府采購法》中,僅在條款中規定對弄虛作假的供應商進行懲戒。而對政府采購的相關負責人如經辦人、審計部門的失信行為卻鮮有提及,而且缺乏對失信行為的曝光力度和明確具體的要求,諸如公告的格式、內容、年限、范圍等。法律對政府采購相關負責人的誠信起不到應有的約束作用。政府采購法律條例的缺失為政府失信行為提供了土壤。
時滯性的采購計劃
目前市級政府的采購計劃是由省級政府授權,但市級政府卻無權授權縣、區政府的采購計劃,這就導致縣區地方政府的采購目錄一年一定,今年納入集中采購的項目,明年可能就不再需要集中采購,今年分散采購的項目,明年可能就要集中采購,采購計劃的時滯性,不僅造成了政務資源的浪費,更有可能讓少部分人有機可乘。
4、“買的慢”與“買的貴”已成常態
由于目前我國政府采購實行的是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形式,但具體細則卻不盡相同。這就導致在實行集中采購時以犧牲時間為代價,容易出現“買的慢”的埋怨,而在進行分散采購時,就可能會出現采購價高于市場價格的現象,產生“買的貴”的批評。再加上政府采購的信息不透明,缺乏必要的外部監督和社會監督,政府采購便淪為小圈子,老面孔之間的游戲,缺乏真正意義的競爭。
三、莫讓浮云遮陽光
“莫道浮云終蔽日,總有云開霧散時”
早在2002年,由中央頒布的《政府采購法》就將政府采購需要誠實守信這一社會道德領域的基本概念納入了法律領域,但在隨后的十幾年中,僅在2004年對法律條款有過一次修正,現有的法律條款已經無法適應和保障如今的政府采購。因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以“白名單”和“黑名單”為政府采購信用把關
將政府信用納入“守信得益,失信必罰”的制度體系,制定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信用管理辦法和失信案例曝光力度,將政府采購的責任劃分落實到個人,對嚴重失信個人不僅要清理出政府的隊伍,還要讓其在其他領域處處受限。而對誠實守信的個人在經濟上要給與一定的褒獎,以“白名單”和“黑名單”帶動行業規范,引導政府采購信用度的提升。
以信息化、數字化技術助力政府采購透明化
進一步提高政府辦公的數據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強對政府采購信息的收集與處理。通過信息化的手段,推進政府采購過程的信息透明化,建立統一、健全、規范的政府采購信用數據庫。充分利用微博、微信、自媒體等新興網絡載體,及時處理和回復評論內容。加強部門協同,打破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封鎖,加強信用信息互換和共享,為地方政府采購信用體系的建設提供準確、及時和有效的信息。
以獨立第三方機構參與,建立爭議問題處理機制
成立獨立的爭議問題處理小組,該小組以第三方獨立機構為主要負責人,由紀委、法院、政府工作人員委派專人共同組建,第三方獨立團體可以是商會或協會的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處理對政府采購的任何環節所提出質疑的后續工作,包括對質疑進行回答、質疑是否可以撤回或撤銷、以及對質疑人或項目是否應進行詳細調查等工作,做出詳細、明細的規定。
四、結束語
缺乏陽光的營商環境,必將霉變。政府作為營商環境的建設中最最重要的主體,必須將其自身的商業行為置于陽光之下。加強政府在采購領域的信用建設,把政府信用納入我國信用評價體系之中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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