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網資訊綜合】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印發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回應了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對賭”效力,區分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
《紀要》明確,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在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僅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及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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