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公布了《鐵路無線電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令第56號,下稱《辦法》)。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負責人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問:制定《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3年3月鐵路實行政企分開改革,鐵路無線電相關管理職責劃入國家鐵路局,部分鐵路無線電管理和技術人員劃入鐵路運輸企業,鐵路無線電頻率管理者與使用者也從合一變為分開。2016年11月修訂的《無線電管理條例》明確由國家鐵路局核發鐵路機車設置、使用制式無線電臺的執照,并要求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國家鐵路局制定鐵路機車設置、使用非制式無線電臺的管理辦法。制定《辦法》細化鐵路行業使用無線電頻率和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具體規則,明確相關許可的審查程序、職責分工、無線電監測和干擾查處機制等內容,是貫徹落實《無線電管理條例》要求的需要,也是適應鐵路無線電管理情況變化的需要。
問:《辦法》制定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
答:制定過程中,我們堅持開門立法,高度重視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一是在深入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就鐵路無線電管理制度開展專題研究。二是多次會同國家鐵路局、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就鐵路無線電管理思路和機制進行座談,就重大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三是赴有關鐵路運輸企業調研,聽取立法建議。四是書面征求國家鐵路局、各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等單位意見。五是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基礎上,研究起草了《辦法(草案)》。
2021年3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6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和交通運輸部公布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令第56號),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結合鐵路無線電管理實際,圍繞貫徹落實《無線電管理條例》,主要規定了如下內容:
一是明確鐵路無線電管理職責。規定國家鐵路局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業務指導下負責鐵路行業無線電管理工作。明確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家鐵路局以及有關鐵路運輸企業聯合建立國家鐵路無線電頻率保護工作機制,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鐵路運輸企業聯合建立本地區鐵路無線電頻率保護工作機制。
二是建立頻率使用許可委托實施制度。考慮到專門用于鐵路運營指揮調度、列車運行控制等涉及鐵路運營安全的無線電頻率鐵路業務屬性較強,《辦法》明確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國家鐵路局實施前述無線電頻率的使用許可。
三是細化鐵路無線電頻率使用和管理規范。明確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審批管理權限,細化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內容。規定國家鐵路局根據委托實施許可的無線電頻率的頻率占用費,由國家鐵路局收取并上繳國庫。要求鐵路運輸企業依法使用無線電頻率,減少對鐵路樞紐和相鄰線路等地區的無線電干擾。
四是明確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審批分工。根據《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明確國家鐵路局對在鐵路機車上設置、使用的制式無線電臺(站)實施許可;在鐵路機車上設置、使用的部分非制式無線電臺(站),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國家鐵路局實施許可,其他無線電臺(站)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五是細化無線電臺(站)使用和管理規范。明確國家鐵路局牽頭規劃用于運營指揮調度、列車運行控制等涉及鐵路運營安全的無線電臺(站)的建設布局和臺址,做好臺站周邊電磁環境監測和保護工作。要求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人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保證無線電臺(站)性能指標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相關規定和鐵路有關技術標準要求。
六是細化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范。要求研制鐵路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的無線電頻率應當符合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規定銷售需要取得型號核準的鐵路無線電發射設備,應向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明確研制、生產、銷售和維修大功率鐵路無線電發射設備,應采取措施有效抑制電波發射,不得對依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
七是完善無線電干擾查處機制。明確鐵路部門的無線電監測站負責對鐵路無線電信號實施監測,查找無線電干擾源。明確鐵路部門、鐵路運輸企業加強無線電管理基礎設施、技術設施和隊伍建設,增強監測能力和干擾源查找能力。規定鐵路部門和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在規劃建設無線電監測網(站)時,統籌考慮鐵路行業使用的無線電頻率保護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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