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監管的角度看,曾剛認為,在理財子公司獨立的情況下,監管機構可以針對子公司設置一系列指標,對子公司及理財產品的流動性、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進行全面、專業的監管。在信息披露方面,監管還可以提高理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更為充分地發揮市場監督的作用。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稱,設立理財子公司,在為打破剛性兌付困局提供制度保障的同時,也為商業銀行今后開展理財業務提供了更多的優勢。“無論是允許理財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產品可以直接投資股票市場,還是擴大理財代銷和合作機構的范圍,都讓理財子公司這張牌照價值提升,更具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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