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簡稱新《證券法》)在1月份通過,并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證監會表示,根據新《證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證券公司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或調整。有關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證監會將加大事中檢查、事后稽查處罰力度,進一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和有關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分析人士普遍認為,新《證券法》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基礎制度,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根據新的《證券法》具體來看,取消或調整的項目共有6項。
一,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審批,改為事后備案管理。
二,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同樣改為事后備案管理。
三,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審批,也改為事后備案管理。
四,保薦機構注冊,將納入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
五,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審批,也納入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
六,證券公司變更業務范圍、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及合并、分立審批,這一項目的名稱調整為“證券公司變更業務范圍、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合并、分立審批”,其中,取消審批的情形改為事后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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