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美容行業的發展,是人們生活質量提高的標志,有龐大的市場需求。但不可否認的是,這個行業在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許多亂象。一些經營者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對資質榮譽、產品功效、整形療效等進行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2021年,市場監管總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重點領域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專項整治,嚴厲打擊醫美市場虛假宣傳、仿冒混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查辦了一批醫美市場不正當競爭案件,著力規范醫美市場競爭秩序,彰顯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整治醫美市場亂象的決心。2021年1-9月份,全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辦各類不正當競爭案件5397件,罰沒金額3.5億元。其中,涉及醫美領域虛假宣傳案件71件,罰沒金額355萬元。
現公布醫美市場虛假宣傳、仿冒混淆等不正當競爭案件10件,涉及虛假宣傳醫生資歷、醫療機構資質榮譽,虛假宣傳醫美產品功效、服務療效,通過“刷單炒信”、直播等方式虛假宣傳等多種行為類型。通過案例曝光,加大以案釋法力度,提醒廣大消費者,要科學理性消費,切不可盲目跟風,沖動消費。
一、虛假宣傳醫生資歷、醫療機構資質榮譽案
醫美行業的違法問題,可以概括為“三非”,即非法的醫美機構、非法的醫美醫生、非法的醫美產品。據不完全統計,全國醫美機構超過3萬家,而拿到美容外科主任醫生證書的醫生不超過5000人。實踐中,由于醫生少、需求大,一些醫療機構以所謂名醫名師、專業醫療資質等噱頭,為醫療美容效果背書。通過虛構、夸大醫生資歷、醫療機構資質榮譽等方式,給消費者以服務品質保證的假象;甚至將容貌出眾與“高素質”“成功”等不當關聯,編造“整容改變命運”等故事,欺騙、誤導消費者,扭曲審美認知。
案例1:北京愛悅麗格醫療美容診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醫生資歷案。
基本案情:2021年6月,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大眾點評App“愛悅麗格醫療美容”主頁下宣傳的診所醫生李某為原三甲醫院醫生,實際其僅到中日友好醫院進修,而非中日友好醫院正式醫生。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對當事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31萬元。
案例2:四川省綿陽韓美醫療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虛假宣傳醫生及醫療機構資歷榮譽案。
基本案情:2020年7月,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店內墻壁上“韓美醫療整形美容—專家介紹”欄集中對其機構醫生姓名、榮譽資質、擅長項目等進行了詳細介紹,其中的“曹某某”“鄭某某”既不是當事人的特約專家,也未在當事人處開展過醫療整形服務,在當事人不能提供其榮譽資質、擅長項目的證明資料情況下,僅憑同行推薦,就將其兩人放于首要位置進行宣傳。同時,利用微信杜撰自己是從韓國首爾發展而來,有68個分支機構,國際級連鎖醫療美容機構等虛假情況。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10萬元。
案例3:江蘇省南京美貝爾美容醫院有限公司虛假宣傳醫生資歷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2020年8月份制作了6個KT廣告板,分別介紹陳某、黃某某、劉某某、潘某某、郝某某和郭某某6名工作人員信息。其中,陳某為“韓國首爾大學醫學院特聘外籍教授、澳洲墨爾本整形專家課程國際講師”,劉某某為“日韓鼻整形協會榮譽會員、凝時煥眸術整形專利獲得者”等宣傳信息不實,系當事人為了包裝醫生進行的夸大、虛假宣傳。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10萬元。
二、虛假宣傳醫美產品功效、服務療效案
醫美行業亂象叢生,在利益的驅動下,一些醫美機構在消費者中制造“容貌焦慮”“身材焦慮”情緒,虛假宣傳、過度宣傳等問題凸顯。有的機構虛構診療前后對比圖,有的一味鼓吹產品或服務療效,通過使用虛假案例、虛構療效等方式,對醫美效果進行夸大、虛假宣傳,對風險、后遺癥避而不談。規范醫美市場營銷宣傳,不僅要清除虛假、夸大宣傳等弊病,也要整治通過“軟文”“種草筆記”等形式進行植入推廣、虛假營銷等變相誤導公眾。
案例4:浙江省臺州藝星醫療美容醫院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整形功效案。
基本案情:2020年6月,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新氧醫美平臺上的“氧氣zuzmc的美麗日記3.11假體隆胸”“愛末回生的美麗日記 6.15 鼻部多項”醫美案例為藝星集團內其他醫院案例,并非當事人醫院真實案例,但當事人在案例下標示“醫院:藝星整形美容醫院(臺州旗艦店)”。同時,當事人在網站上使用病人形象作宣傳,展示手術過程以及手術后效果照片,使用虛假案例對自身進行商業宣傳,容易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5萬元。
案例5:浙江省舟山市定海丹頤美容會所虛假宣傳功效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店里懸掛品牌沿革的宣傳牌,印有“2015年引進全國最先進的美容養生項目”等內容,在護理室內有三塊“JIMI WATER CLUB”的宣傳牌,上面印有“特性一:通過納米科學技術,將水轉換為納米霧狀粒子,利用熱脹原理,打開肌膚毛孔,形成肌膚覺醒效果,把皮膚浸浴于42℃熱水5min,即可防止紫外線造成的傷害多達1星期”等內容,并包含3組消費者使用前后的對比照片。當事人無法說明宣傳內容的真實性,無法提供相關材料予以證明。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萬元。
案例6:浙江省溫州建國化妝品有限公司虛假宣傳光子能量產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當事人在溫州順錦國際宴會中心組織開展“鳳凰陽光 光子床養生項目發布會”的美培會,宣傳光子能量產品。宣傳牌的內容包括:“+睡眠質量優化85%”“+新陳代謝加速13%”“+體內毒素凈化69%”“+寒濕氣排出72%”“+亞健康改善90%”等。當事人經營的光子能量墊、光子能量腰帶為一般產品(非醫療器械),卻宣傳其具有疾病防治效果、醫療功能,以制作宣傳資料、編寫使用宣傳話術資料、組織開展美培會等方式虛假宣傳其產品性能、功效,以達到誘導客戶購買的目的。截至被執法人員查獲之日,當事人銷售金額共計335915元,銷售利潤為67715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
案例7:山西省陽泉經濟技術開發區靚鈺美容儀器經銷處虛假宣傳功效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于2018年4月30日取得南京項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權,采取店內體驗式銷售模式,經銷該公司生產的項美美體減肥儀(型號AM--8200);2020年7月份,當事人印制了“常見疾病管理方案”,附送給已購買產品的顧客。打印件中含有在身體的不同部位使用該儀器,對糖尿病等疾病的管理方法。其內容易使公眾誤解該儀器對相關疾病有一定的治療作用。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萬元。
三、通過“刷單炒信”、直播等方式虛假宣傳案
隨著醫美行業消費群體日益大眾化,消費滲透率提升,低齡和剛接觸醫美的消費者增多。然而,醫美行業單次消費價高、涉及專業知識復雜、決策失誤需要承擔的風險大等特點,使得消費者在消費之前大多會通過網絡研究“攻略”,“評價”是消費者進行醫美消費決策的重要參考因素。正因為醫美消費的這些特點,消費評價等原本需要消費者依據真實服務體驗來撰寫的內容,被部分不良醫美機構弄虛作假。一些機構通過“刷單炒信”,編造用戶評價、直播帶貨等方式虛構交易、虛假評價,誤導消費者盲目消費、沖動消費,甚至出現醫美整形失敗等案例。
案例8:江蘇省南京熙涵醫療美容門診有限公司編造用戶評價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為了盡快打開市場,2020年6月起,雇傭張某等8名刷單人員,在大眾點評當事人網上店鋪平臺上以消費者的身份下單并支付費用,實際并不消費,交易完成后,當事人將下單的費用退還給上述8名刷單人員,并按照30元/單標準給予刷單傭金。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當事人以實際下單、不實際消費的方式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在大眾點評網絡平臺形成虛假的銷售狀況及用戶評價,當事人共計刷單220筆,刷單傭金6600元,支付刷單費用13.48萬元,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35萬元。
案例9:上海美希卓馨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編造用戶評價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作為平臺內經營者入駐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新氧 App”平臺,2021年1月9日新氧賬號“氧氣 bqwbqo”在當事人新氧賬號“上海美希卓馨醫療美容”下發布有日記評價內容,而賬號“氧氣 bqwbqo”的實際用戶為當事人公司員工,該員工應其上級要求購買當事人所銷售的醫美項目是為了編造用戶評價給當事人新氧賬號獲取好評,提升人氣,該員工并未實際接受相關項目服務,系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的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0.5萬元。
案例10:夢泉時尚(北京)貿易有限公司通過直播進行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通過在快手短視頻App上注冊的個人直播賬號進行直播,用以促進自營商品的線上銷售。賀某在宣傳標稱為“花源密語抑菌凝膠”的二類消毒產品(非藥品及醫療器械)的產品過程中,使用了治療類功能性表述,對消費者產生實際誤導。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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