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監管規制,規范金融租賃公司以項目公司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強化風險防范,促進業務持續穩健發展,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金融租賃公司項目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以項目公司特定目的載體形式開展飛機、船舶租賃業務,是租賃行業的國際慣例和通行做法。2010年,原銀監會出臺了《關于金融租賃公司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0〕2號),為我國金融租賃公司在境內保稅地區積極探索航空、航運相關租賃業務專業化發展奠定了基礎。
隨著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的不斷變化和業務探索的不斷深入,金融租賃公司以項目公司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市場基礎不斷完善,業務規模不斷增長的同時管理難度也日益增加。為進一步鼓勵和支持金融租賃行業提高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高質量發展,同時增強風險管理效果,提升風險監管工作質效,銀保監會制定并發布《辦法》。
二、《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辦法》共五章,三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辦法》的法律依據、項目公司定義及通過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范圍。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以下簡稱專業子公司)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適用《辦法》。二是明確項目公司設立地點、設立資格條件、設立原則及業務范圍。三是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遵循并表管理原則、穿透管理原則管理項目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機制,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四是加強風險管理,明確項目公司對應關系、股權轉受讓、清算關閉、境外管理型項目公司職能、層級等具體要求。五是明確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責任,事項報告、監管指標、報表報送等監管要求,并可針對存在的問題和風險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處罰。
三、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在境內哪些區域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為加大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配套金融服務支持力度,金融租賃公司取得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資格后,可以在境內保稅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等境內區域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四、金融租賃公司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都有哪些?
為契合境內保稅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等境內區域核心功能需要,并支持“一帶一路”、“走出去”等融資租賃需求,金融租賃公司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包括飛機(含發動機)、船舶、集裝箱、海洋工程結構物、工程機械、車輛等。
五、《辦法》在增強項目公司風險管理實施效果方面有哪些安排?
一是全面規范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通過項目公司形式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明確了專業子公司境外項目公司的相關監管要求。二是強化業務穿透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要求,強調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通過項目公司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應當適用不低于直接開展業務的風險管理要求并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三是從優化項目公司對應關系、層級設置等方面促進增強內生管理動力,積極防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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