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制度是《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制度。一直以來,保薦機構的輔導工作對于提高擬上市企業規范運作水平,促進擬上市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樹立誠信、自律及法制意識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國發〔2020〕14號)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輔導相關工作,充分發揮派出機構屬地監管優勢,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積極為穩步推進全市場注冊制改革創造條件,證監會起草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在總結各派出機構多年實踐基礎上,突出體現以下原則:一是統一規范。系統梳理各派出機構的制度和實踐,充分吸收經市場檢驗的成熟做法,對輔導目的、輔導期、驗收方式、驗收期限等輔導制度主要安排進行了規定,實現規則適用的統一、協調,減少自由裁量空間。二是明確定位。輔導工作主要是促進擬上市企業提高規范性,促使相關人員樹立正確理念、熟悉規則及相關情況。輔導驗收是對保薦機構輔導工作開展情況及成效進行評價,不對輔導對象是否符合上市條件進行判斷。因此,輔導驗收不是企業上市的審核程序。三是高效便民。在細化統一的基礎上,簡化輔導驗收標準、減少不必要程序、明確各環節時限,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監管效能,使市場各方對輔導監管工作形成合理預期。
征求意見時間為一個月。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證監會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情況,進一步完善后盡快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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