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吉林省長春市有一“怪胎”企業,其到底“怪”到哪里?
首先,這個企業,原是一個普通的集體企業,主管單位是省儲備物資管理局,現在登記機關顯示是省市場監督管理廳,主管部門是寬城區發改局;二是這個企業所在地在綠園區,主管部門卻在寬城區;三是登記的所有制形式為集體企業,卻是政府機關100%出資;四是該企業于2005年營業執照被吊銷,卻在2017年8月28日又頒發了新的營業執照。
是什么原因成了如今的“怪胎”企業?其實質無非就是一個“利”字。權力部門個別人欲將企業占為己有,便利用手中的職權,偽造各種證據,且漏洞百出,通過法院判決作為背書,使其“合法化”,上演了一出“生吃”的大戲。
多家媒體曾報道過此事,但并未引起地方監管部門的重視,導致社會矛盾的加劇。
下面是相關媒體的詳細報道。
文章正文:
“我們的企業本來是集體企業,寬城區發改局連一分錢都沒有投入,就通過吉林省市場監督廳審批辦,違規“變更”登記到了其名下,就連法院也成為其搶奪財產的幫兇,我們實在是被逼得走投無路了!”
日前,位于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的吉林省吉儲橡膠廠(以下簡稱橡膠廠)職工們給媒體發來一封求助信。媒體根據橡膠廠職工們提供的大量證據進行反復研究、核實,將此事件的真相披露出來,希望能夠引起相關機構領導的高度重視。
曾經被甩的包袱變成了“金疙瘩”
公開資料顯示:橡膠廠原名長春市橡膠制品二廠,原位于長春市寬城區,主管單位為寬城區工業局。1993年9月,寬城區工業局為了甩包袱,與吉林省儲備物資管理局(簡稱儲備局)簽訂了《租賃經營協議》,將該企業外租給儲備局20年,并約定租賃期滿后,由雙方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局對租賃企業進行審驗,并按照雙方確定的租賃時的資產數進行交接;屬于乙方新投入的固定資產(含土建、機器、設備等)乙方有權處理,但是應優先有償轉讓給甲方。隨后,該企業便更名為吉林省吉儲橡膠廠,主管部門亦變更為吉林省儲備物資管理局。此后,寬城區工業局便和橡膠廠徹底脫離了關系。
1995年,橡膠廠所在區域行政區劃調整劃歸到綠園區,企業的黨組織、工商、稅務、工會、社區管理等關系也相應到了綠園區。1993年,吉林省吉儲橡膠廠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將企業轉租給陳廣田(其1988年開始就在長春市橡膠制品二廠擔任廠長)經營,陳廣田在租賃經營期間進行了相應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投資,現在,該企業固定資產已經相比租賃時有大幅度增加。橡膠廠的固定資產原值490.3萬元,凈值279.5萬元,職工人數527人,其中退休職工227人,建筑面積4598平方米。租賃期二十年屆滿后,該集體企業有職工人數為33人,建筑面積已經達到16000多平方米,其他資產額度須待審計確定。
寬城區發改局被職工認為“下山摘桃”
職工們說:按照租賃協議租賃期滿企業對資產增量進行審計、評估、清算、清理債權債務關系的約定,截止2013年9月20年租期屆滿,儲備局沒有及時按照合同規定對企業資產增量進行審計、評估、清算。但是2014年9月,寬城區發改局強行要求陳廣田將企業及企業全部資產按現狀交回。
陳廣田提出應當按照《吉林省儲備物資管理局與陳廣田簽訂的租賃合同》要求進行審計、評估、清算,寬城區發改局無權要求其交回,均遭到無視。寬城區發改局究竟是基于什么什么理由要綠園區的集體企業向其交接?憑什么要求吉儲橡膠廠職工交出集體企業資產?吉儲橡膠廠職工們十分不解。但是,寬城區發改局卻罔顧集體企業相關法律政策和《合同法》有關規定,就對屬于集體企業的橡膠廠強加干預、指手畫腳、為所欲為。對不屬于寬城區的集體企業虎視眈眈,又絞盡腦汁據為己有。
不僅如此,他們還通過掛失企業營業執照、公章、法人章,私刻企業公章、偽造職工大會決議記錄、任命企業新廠長、法定代表人等手段,憑空打造出來一個“吉林省吉儲橡膠廠”作為訴訟主體,利用政府部門的優勢,協調相關法院,借助司法手段強取豪奪。而長春市中級法院和吉林省高級法院則無視企業改制領導小組以及陳廣田提出的任何證據以及訴求,最終作出長春市中級法院(2019)吉01民初913號民事判決書和吉林省高級法院(2021)吉民終529號民事判決書,判定橡膠廠企業改制領導小組以及陳廣田將企業以及企業全部資產歸還給寬城區發改局。
省市場監管部門自相矛盾被指違法“變更”
1993年10月15日,長春市橡膠制品二廠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顯示,主管部門變更為吉林省儲備物資管理局并更名吉林省吉儲橡膠廠。
2017年8月28日,長春市寬城區發改局違法代替吉儲橡膠廠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現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提交主管單位變更申請,據《備案審核表》顯示,備案信息顯示長春市寬城區發改局備案為主管單位及出資人,顯示出資100%。但是,檔案中沒有發現出資證明文件。而涉嫌幫助寬城區發改局“變更”的正是任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一級巡視員的王淑英和有著“人民滿意公務員”稱號的陳宇(該人現已升任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及審批辦主任劉革銘。
據了解,吉林省吉儲橡膠廠職工已經向中共吉林省組織部郵寄了《關于撤銷吉林省市場監管廳王淑英一級巡視員職務的建議材料》、《關于撤銷吉林省市場監管廳陳宇副廳長職務的建議材料》、《關于撤銷陳宇人民滿意公務員榮譽的建議材料》、向中共吉林省紀委監委駐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紀檢監察組郵寄了《關于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審批辦公室原主任劉革銘涉嫌違法違紀的反映材料》等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有規定:企業法人改變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注冊資金等等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法人因主管部門改變,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的,應當分別情況,持有關文件申請變更、開業、注銷登記。不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變更的,企業法人應當持主管部門改變的有關文件,及時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16年修正)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法人實有資金比原注冊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時,應持資金信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主管機關在核準企業法人減少注冊資金的申請時,應重新審核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非公司企業法人備案登記提交材料規范》(2014年版)規定:非公司企業法人備案登記應當按照要求提交:1.《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申請書》。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備案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4.備案事項證明文件:(1)企業原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上級機關同意其轉讓的批準文件、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上級機關同意其受讓的批準文件。(2)企業原主管部門(出資人)與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簽署的轉讓協議(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劃轉的可不提交)。(3)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主體資格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主管部門(出資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主管部門(出資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其他主管部門(出資人)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4)變動后的主管部門(出資人)為國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的,提交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但是,在寬城區發改局非法代替市場主體吉儲橡膠廠申請主管部門變更備案登記中卻缺少必要的“備案事項證明文件”,還在備案登記中放置了屬于“變更登記”的涉嫌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材料。在經過調取吉儲橡膠廠備案登記檔案中查詢中發現。檔案中沒有發現2014年規范要求必須提供的:“變更前主管部門的上級單位的批準文件和變更后的主管部門的上級單位批準文件”。寬城區發改局并非國企,屬于機關法人自己不能作為出資人。即使出資也必須是本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為出資才可以。
有律師認為:依據上述規定,很明顯,寬城區發改局提交虛假材料申請“備案”,已經違反了《條例》及《規范》的規定。吉林省市場監管廳審批辦視《條例》及《規范》的國家統一標準于不顧,違法進行了備案登記,是在配合寬城區發改局搶奪集體企業財產。
兩級法院罔顧事實被指枉法裁判為發改局背書
記者從橡膠廠職工們處看到一份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于2019年3月28日出具的《關于吉林省吉儲橡膠廠登記情況的說明》。
該說明稱:“經查詢企業登記檔案,1989年2月16日,吉林省吉儲橡膠廠(原長春市橡膠制品二廠)申請辦理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根據企業提供的《企業法人登記注冊資金申報表》記載,長春市橡膠制品二廠經濟性質為集體所有制,注冊資金為2,651,293元,其中固定資產合計2,122,982元,流動資金528,311元。流動資金中自有資金449,686元,風險抵押金78,625元。1991年6月21日,企業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和資金數額。登記檔案中,企業提供的企業法人登記注冊資金審驗證明顯示,變更后資金數額為3,479,000元,其中固定資產2,151,000元,流動資金1,328,000元。未顯示其他出資單位。1993年10月20日,企業申請將企業名稱由長春市橡膠制品二廠變更為吉林省吉儲橡膠廠,主管部門由寬城區工業局變更為吉林省儲備物資管理局。
2017年8月28日,企業申請變更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由吉林省儲備物資管理局變更為寬城區發展和改革局。目前企業資金數額仍為3,479,000元,經濟性質未發生改變。”
這份說明的重要之處在于,它有力的證明:橡膠廠“未顯示其他出資單位”,也就是說寬城區發改局并沒有投資! 職工們提供的證據還證明,劉影并非橡膠廠職工,更不是法定代表人。但是,長春市中級法院(2019)吉01民初913號民事判決認為的事實卻是:......2017年7月,吉儲橡膠廠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罷免了原法定代表人陳廣田,選舉產生出來了新的法定代表人劉影......2018年11月,陳廣田等六人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寬城區發改局在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前提下,違法免去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同時違法任命劉影為吉儲橡膠廠的法定代表人,請求依法撤銷寬城區發改局的違法行政行為。
寬城區法院及一審法院均認為寬城區發改局的任免決定的行為是基于隸屬關系就內部事項所作出,屬于行政機關行使內部管理權的行為,不屬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圍。長春市司法局在關于對吉林省吉儲橡膠廠五名職工投訴田大原律師職業問題的答復意見書中說:經查明,2019年6月18日,吉林省吉儲橡膠廠(以下簡稱吉儲橡膠廠)、長春市寬城區發改局(以下簡稱寬城區發改局)和吉林衡豐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衡豐律師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2019)吉衡總民字第1052號],由吉儲橡膠廠和寬城區發改局共同委托衡豐律師所代理與陳廣田等無權占有糾紛并要求無權占有人依法返還吉儲橡膠廠土地、房屋、經營權等全部財產一案。
本案中衡豐律師所受吉儲橡膠廠委托,被代理人是吉儲橡膠廠,而非劉影,不存在被代理人身份虛假問題。這份答復意見中出現了:“經查明,寬城區發改局證實田大原律師在庭前會議中出具的錄音錄像及照片皆由該局提供.....”“經查明,寬城區發改局證實田大原律師在庭前會議中陳述代理意見及代理權限均來源于該局及劉影,不存在“缺乏職業操守的問題。“經查明,寬城區發改局證實田大原律師在庭前會議中發表的“推薦劉影為新的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寬城區發改局經過甄別,合法有效”的代理意見來源于該局和劉影,該代理意見是否被采納,由法院做出裁判,不能認定有欺騙法庭的行為。”這份答復意見書的真實性、含金量足以證明諸多材料都是寬城區發改局和劉影提供。
據長春市司法局說:答復意見書中提到的《委托代理合同》,司法局并沒有留存。2021年,為調查核實投訴問題,長春市司法局曾調取過對方律師的委托合同原件。調查終結后,已將合同原件返給原合同簽訂方,并未留存。
因為長春市司法局說沒有保留證據問題,我們再次向長春市司法局提出交涉,請長春市司法局執法協調監督處對律師工作處的違法行政行為及過程進行監督。協調處回復說他們調取了《委托代理合同》因為合同涉及到經濟金錢的秘密問題,也涉及到下崗職工問題,還涉及一些不能公開的秘密。我們不禁要問,律師簽訂委托的代理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是有統一標準的。這不屬于涉密問題。至于下崗職工問題怎么和訴訟代理合同能扯在一起呢?況且這份合同是作為回答“關于投訴田大原律師,明知道代理人身份虛假,而利用自身影響,誤導法官,浪費公共資源,惡意訴訟問題”的證據使用的。不公開證據,也不保存證據?是什么行為?難道長春市司法局是在幫助包庇田大原律師欺騙原告欺騙法庭嗎?
長春市中級法院(一審法院)(2019)吉01民再5號民事判決認為:1.根據長春市寬城區發展和改革局2019年11月15日長寬發改字[2019]51號“關于任命劉影為吉儲橡膠廠法定代表人的決定”,現在劉影作為吉儲橡膠廠的法定代表人系經過合法程序任命的,人民法院予以認可。因此,本案吉儲橡膠廠作為吉儲橡膠廠提起訴訟,法定代表人為劉影,身份合法,不存在主體不適格的問題;2.吉儲橡膠廠訴訟請求中一、二、三項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均登記在吉儲橡膠廠名下,第四項訴訟請求中所涉房屋產權登記在長春市橡膠制品二廠名下。 1993年10月,長春市橡膠制品二廠的主管部門由原長春市寬城區工業局變更為吉林儲備物資管理局并更名為吉儲橡膠廠,因此案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權屬均歸吉儲橡膠廠所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吉儲橡膠廠有權利請求無權占有者返還原物;3.陳廣田辯稱案涉房產在其承包經營后由其籌資建設,陳廣田承包結束后需要與合同相對方儲備局進行對賬和結算,方能確定全部資產所有權進行交接......本案中案涉房產登記在吉儲橡膠廠名下,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陳廣田對于案涉房屋享有實體權利,因此,陳廣田以此項理由不能支持其不返還案涉房產,陳廣田等六人無權占有案涉財產。
橡膠廠職工不服“變更”和判決仍在誓死維權
雖然寬城區發改局通過吉林省市場監管廳審批辦違規辦理了企業主管部門變更,再通過兩級法院進行了法律上的背書,但是橡膠廠的職工們依舊不服,仍在誓死維權,他們強烈呼吁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能認真聽一聽職工們的呼聲:
第一、劉影并非吉林省吉儲橡膠廠職工,其已經在2002年6月1日離開我廠,社保關系已經遷出,其根本就沒有資格任吉儲橡膠廠廠長,更沒有資格當法定代表人。其是通過偽造的職工大會虛假簽名材料選舉出的廠長。此次所謂的選舉沒有原件、有選舉權的在職職工沒有一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規定。
第二、吉林省吉儲橡膠廠住所地在綠園區青年路18號,不屬于寬城區,寬城區發改局并不是我廠的主管部門,寬城區發改局屬于政府機關,非市場主體,更沒有權力代替吉林省吉儲橡膠廠申請主管部門變更登記,吉林省市場監管廳作為省級登記機關直接插手批準寬城區發改局的申請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三、吉儲橡膠廠是集體企業,企業資金100%為自有(詳見前述)。寬城區發改局不是我廠100%出資人。國家嚴禁政府機關經商辦企業,只有國有企業才有政府機關100%出資,并且由國資委代為出資和管理。寬城區發改局的行為就是明目張膽的強搶,和強盜沒有什么區別!發改局提交虛假材料申請變更登記,市場監管廳審批辦不依據《非公司企業法人備案登記提交材料規范》,是典型的以備案之名行行政許可之實,是國家嚴令禁止的。
第四、2005年吉林省吉儲橡膠廠營業執照已經吊銷,吉林省工商局審批辦2017年8月27日頒發并由寬城區發改局授權的指定代理人謝景霞領取新的吉林省吉儲橡膠廠營業執照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登記管理條例》規定。
第五、劉影、寬城區發改局、省工商局(市監廳)審批辦聯合將吉儲橡膠廠制造成“怪胎企業”、“野孩子”,使吉儲橡膠廠登記注冊在①登記機關在省市場監督管理廳、②住所在綠園區、③主管部門在寬城區、④所有制形式為集體企業、⑤政府機關100%出資、⑥2005年營業執照吊銷,2017年8月28日又頒發新營業執照、⑦企業職工如孤魂野鬼無家可歸的“怪胎企業”,不倫不類。
第六、2024年12月5日,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陳宇副廳長答復說:“集體所有制企業登記使用的文書材料為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統一制定,該文書材料適用于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類型企業。其中關于“主管部門(出資人)”的表述屬于通用籠統表述,針對不同類型企業有不同含義。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來說,一般由主管部門行使出資人職責,二者可視為同一概念。但對集體所有制企業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四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是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出資人和主管部門的概念并不相同。”但是你的說法卻被法院推翻!寬城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8)吉0103行初51號中法院認為主管部門和出資人等同即主管部門和出資人概念相同。你的說法和審批辦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結果明顯不一致且造成嚴重后果,不應該予以及時糾正嗎?
第七條:2024年12月26日,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說:“2017年7月,吉林省吉儲橡膠廠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罷免了原法定代表人、廠長職務,選舉了新的法定代表人劉影。辦理備案登記時,因劉影外出不在長春市,故未在備案申請書上簽字,由長春市寬城區發改局代橡膠廠提出主管部門變動備案的申請,并提交了橡膠廠職工聯名簽字畫押的《歸還企業解決工人實際問題》《罷免陳廣田法定代表人決議》《推薦新的法定代表人決議》3份材料,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原省工商局依法依規受理,將吉林省吉儲橡膠廠的主管部門由吉林物資儲備局變更回長春市寬城區發改局。劉影對長春市寬城區發改局代吉林省吉儲橡膠廠提出申請已進行授權和說明確認。”這個簡直是執法者為違法者辯護,哪一條法律法規允許企業登記可以讓第三方代替?哪一條法律法規允許企業登記(備案)變更表中申請人聲明處由非市場主體蓋章?作為登記機關不懂嗎?
職工們說:寬城區發改局通過采取虛假簽名、扶持傀儡廠長劉影、私刻企業公章,拿著作廢的營業執照提起民事訴訟等卑劣手段強搶集體企業。這是對吉儲橡膠廠全體職工合法權益的侵犯,也是對綠園區、長春市乃至吉林省營商環境的嚴重破壞。
他們強烈呼吁紀檢監察部門能夠介入此案的調查,早日使強搶集體企業的官員和為其背書、幫其造假的官員受到嚴懲,還長春市一個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記者峻嶺楊光)
來源鏈接:http://www.eo-china.com.cn/news/202501/77355.html
https://www.rznews.cn/viscms/shehuider3/20200107/565673.html
來源:日照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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