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一起聚眾賭博案,被幾名案犯指證其是開設賭場的股東,被判刑七年半。
而她丈夫汪祥中自始至終就一直稱,自己就沒有開設賭場,并在被訊問是時候稱,自己無罪也沒在筆錄上簽字。
近日,家住廬江縣羅河鎮龍西村的李為芳反映稱,根據《關于加強和規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第十條之規定,法官在裁判文書中應當詳細闡述裁判理由,包括認定事實理由、適用法律的理由以及裁判結果的理由等。
法官應當對當事人的訴辯意見進行回應,對于采納的意見也要予以說明原因。廬江縣法院一審法官惡意打擊報復,所有的證據都是言辭證據,關于汪祥中涉嫌犯罪的都未經查證屬實,證據之間自相矛盾、相互矛盾、前后矛盾,不能相互應證,不能排除合理的懷疑,沒有證據,沒有事實。二審維護一審判決,捏造劉某的虛假證據進行補強,虛假的事實,一審二審針對辯護意見沒有進行回應,判決錯誤。
李為芳還稱,她丈夫當時在緩刑期間不可能參與他們這些非法活動,是合伙污蔑她老公。希望上級部門明察,希望媒體關注。
據當事人提供的廬江、合肥兩級法院判決書顯示;
汪祥中、王某保、陳某梅、羅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組織他人進行賭博,其中:被告人汪祥中等3人參與的賭資數額累計超過270萬元,抽頭漁利共計66萬元,情節嚴重。
在共同犯罪中,汪祥中、王某保、陳某梅等6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被告人汪祥中在緩刑期考驗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決的刑罰,依照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審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汪祥中、王某保、陳某梅、羅某等場主方獲利共計50萬元,(含“場地安全費”)。在支付賭場相關費用后,汪祥中、王某保、陳某梅各獲利2萬元,羅某獲利4萬元。其他12名案犯分別獲利最高3.3萬元和最低0.2萬元。
撤銷廬江縣法院(2021)皖0124刑初3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人汪祥中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中宣告緩刑的執行部分。
汪祥中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5萬元,與前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其中已繳納罰金3萬元)。
原審被告人汪祥中和辯護人二審提出的,在案證據不能證實其參與開設賭場,且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公訴機關對其有利的證據未予以舉證,選擇性舉證,明顯不當。應判決其無罪的辯護意見。
經查,在案證據均經偵查機關依法調取,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均全面、客觀地對在案證據進行舉證,各原審被告人、辯護人均對對在案證據發表質證意見。原審舉證、質證程序合法有效,汪祥中及辯護人未能提交公訴機關未予舉證的情形和相關線索,故上訴人及辯護人此節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二審法院查明,案犯陳某梅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未查證屬實,不構成立功。
二審撤銷了廬江縣法院(2023)皖0124刑初561號刑事判決的第四項,判處陳某梅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兩萬五千元的決定。
判處原審被告陳某梅犯開設賭場罪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據汪祥中的辯護人提供的資料顯示;
法院認定汪祥中從陳某梅拿走5萬元的事實不能成立。陳某梅的訊問筆錄及庭審的質證意見,5萬元現金在王某保處保管,而王某保在銅陵,陳在廬江,王某保如何在同一時間穿越時空交付給陳春梅5萬元現金然后借給汪祥中?這是事實上不可能。
王某保的訊問筆錄及庭審供述的質證意見,獲知5萬元現金在陳某梅處保管,由陳給汪祥中。汪祥中的所有訊問筆錄及庭審的質證意見,汪祥中從來未有參與開設賭場,更從來未有向陳某梅借過一毛錢。認定汪祥中從陳春梅拿走5萬元的事實缺乏證據予以證明,證據經過庭審不能查證屬實,不能排除陳春梅、王某保的訊問筆錄全部是假話、空話,不具有真實性。
法院認定汪祥中獲利2萬元,缺乏證據證明。汪祥中的所有訊問筆錄及庭審的質證意見,獲知汪祥中從來沒有參與開設賭場,更從來未有參與分水錢。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汪祥中收到或分到2萬元。
法院認定汪祥中參與開設賭場25場、共同獲利50萬元、賭資270萬元,缺乏證據證明。一審法院認定汪祥中參與開設賭場25次是錯誤的,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明上述事實,更沒有證據經庭審查證屬實說明上述事實,不能排除汪祥中從來未有參與開設賭場的可能性。一審法院認定汪祥中參與開設賭場共同獲利50萬元,缺乏證據予以支撐。
一審認定共開設賭場25場,黃某、范某柳均參與10場,二人總共參與20場,20場與25場明顯不一致,不符合邏輯思維、違背科學法則,20如何等于25?
一審法院認定汪祥中參與開設賭場,賭資270萬元,缺乏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認定汪祥中參與開設賭場,缺乏證據予以證明、證實。關于水錢的分配上,汪祥中沒有參與;被告王某保的供述汪祥中每場必到。被告羅某的供述僅到一場。被告陳某梅的供述到多場(詳見陳春梅2023年4月1日訊問筆錄)。2023年1月30日在抓獲現場中沒有發現汪祥中。被告鄧某山從來沒有看見汪祥中在現場分水錢(詳見鄧某山的2023年3月20日第三次詢問筆錄第4頁第11-12行,第7頁第6-10行。反證了汪祥中從來沒有參與分水錢,也從來沒有參與開設賭場。鄧某山的訊問筆錄具有客觀真實性,反證了王某保、羅某、陳某梅供述的虛假性。本案中,沒有任何電話通話記錄或者說通話內容予以記載證明汪祥中開設賭場。
沒有其他證人的詢問筆錄或其他被告人訊問筆錄證明汪祥中涉嫌犯罪。偵查人員誘導,證人也沒有肯定汪祥中涉嫌開設賭場,同時,證明了汪祥中不在案發現場。詳見張某天2023年4月7日詢問筆錄第2頁第11-14行“問:你和三娘、汪祥中可認識?答:我認識他們,我之前和許某成后面干些事情,三娘和汪祥中都是羅河人,我們一直認識。我經常去許某成的公司玩。汪祥中之前在賭錢的過程中玩假被發現了,后來被法院以詐騙罪判了緩刑。”,同時,反證證明了汪祥中沒有犯罪,沒有參與開設賭場。
辨認筆錄屬于言辭證據,可能不具有真實性。劉某暉在2023年4月5日訊問筆錄的辨認筆錄,認識汪祥中,否認汪祥中開設賭場。反證了汪祥中沒有實施犯罪行為。
辨認筆錄僅有陳某梅、羅某、黃波、范某柳、王某嶺辨認出汪祥中,而左某文、王某保沒有辨認出汪祥中,同時證明了汪祥中沒有參與他們組織開設賭場。
以前汪祥中賭假,詐騙過他們,現汪祥中因賭假詐騙被判緩刑。汪祥中是賭博界公知人物,他們都認識汪祥中,他們開設賭場前期或期間預謀或合謀串通,存在以陳某梅為首在內部宣傳散布謠言若被抓獲都說有汪祥中股份,作虛假的陳述是為了推脫自己的罪責,并且,陳春梅打電話邀請汪祥中合伙開設賭場,遭到汪祥中斷然拒絕,為了報復、陷害汪祥中,拖汪祥中下水。
已刑滿釋放的黃波現在的證言證明證實了陳某梅惡意報復汪祥中,她讓黃波“頂包”,而非汪祥中安排,是陳某梅故意在他們面前散布謊言:汪祥中參與開設賭場。
據涉案刑滿釋放人黃某2024年10月7日講;當初開賭場的時候場地是“三娘”(陳某梅)的,三娘給他說,汪祥中也是股東,如果出事情你就說是“汪祥中”讓你干的。當時為啥在最后一次被訊問的時候說,汪祥中是賭場老板。是公安拿出了汪祥中被捕照片,汪祥中都被抓你還不交代。至于汪祥中是不是賭場的老板他不知道,只知道汪祥中參與賭博了。
編后:賭博致使很多家庭妻離子散、家庭破碎。開設賭場吸引民眾去賭博更讓人們痛而恨之。雖然他們的不法行為遭痛恨,但為了體現我國的司法公正性。讓有罪之人得到應有的處罰,讓有冤屈的人得以法律的公正,是我們共同期盼的。就本案而言,汪祥中是否參與開設賭場,我們大眾無法裁判。相信更高一級的機關最終會查明真相,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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