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遠安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下稱遠安公司)與獅橋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下稱獅橋公司)合同糾紛一案,遠安公司不服河南省許昌市中級法院作出的(2024)豫01民特15號民事裁定,呼吁相關法院傾聽遠安公司的呼聲,關注此案。
2022年 11月10日,案外人陳高峰作為承租人與獅橋公司簽署《融資租賃合同補充協議》,同日,獅橋公司以辦手續為由,騙取遠安公司公章,私自在空白的《租賃物件所有權聲明函》蓋章。
陳高峰違約后,就車輛事宜處分達成一致后,被獅橋公司在未通知遠安公司的情況下,單方手寫添加仲裁管轄條款,惡意提起仲裁。仲裁開庭時仲裁員利用身份及認知差,斷章取義,故意曲解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法律程序與法律原則的情況下枉法裁判,裁決遠安公司完全敗訴,并承擔全部仲裁費用。
獅橋公司偽造仲裁協議
在仲裁開庭前,遠安公司從未見過《租賃物所有權聲明函》,本著信任,在辦理涉案車輛等抵押手續時,均是將公章、營業執照副本等證件、印章交由獅橋公司的工作人員自行辦理。該《租賃物所有權聲明函》上的公章雖為遠安公司的公章,但關于其中的許昌仲裁委仲裁條款系獅橋公司為了本次仲裁單方添加,未與遠安公司進行任何協商,達成一致,系偽造。
遠安公司與獅橋公司之間針對爭議解決的方案是向人民法院起訴,從未約定向許昌市仲裁委提起仲裁。
仲裁時及原審法院均已查明遠安公司與獅橋公司不存在仲裁協議,且獅橋公司也在庭審中承認該仲裁條款系其個人修改,并未與遠安公司協商一致,更未得到遠安公司的認可。且仲裁時遠安公司已經提出異議,但仲裁委未予以采納,不顧遠安公司反對依然作出裁決。
本案所依據的仲裁協議系獅橋公司單方偽造,故許昌市仲裁委對本案無管轄權,法院應當予以撤銷許昌市仲裁委作出的許仲裁字(2024)第73號裁決或者裁定不予執行。
惡意仲裁的仲裁員已構成枉法裁判
遠安公司與獅橋公司自2020年5月開始合作,此前合作從未出現任何問題。遠安公司在接到抵押車輛需要變更登記時,均第一時間予以配合,甚至本著信任,將公章、營業執照副本等證件都交給獅橋公司業務人員,以方便快速辦理相關手續。但最近,獅橋公司對接的業務人員離職后,獅橋公司已多次在遠安公司未收到任何變更登記通知的情況下,惡意提起訴訟,遠安公司每次都向法院說明情況后,獅橋公司自行撤訴結案。
本案涉案車輛遠安公司從未收到任何變更登記通知,遠安公司一直配合辦理過戶工作。遠安公司直到接到許昌市仲裁委電話時才得知涉案車輛需辦理過戶,并表示愿意配合辦理過戶。之后,遠安公司一直聯系獅橋公司處理過戶事宜,要求撤回仲裁申請,但獅橋公司以仲裁費已經交過為由,拒絕撤訴。
在獅橋公司不同意撤訴的情況下,仲裁開庭前一天晚上11點,遠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做最后的努力,給獅橋公司溝通撤回仲裁仍未果的情況下,通過微信溝通表示不配合涉案車輛的“仲裁”,第二天不去許昌仲裁委。但遠安公司在第二天9點仲裁開庭時明確表示愿意配合辦理過戶,不存在不配合辦理過戶的情況,但仲裁員對置若罔聞。
獅橋公司工作人員白斌與遠安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桂梅聊天記錄僅提供2024年6月19日微信聊天截屏一張,獅橋公司故意隱瞞2024年5月9日仲裁立案前的微信聊天記錄,即獅橋公司從未通知過遠安公司涉案車輛需要配合進行變更登記及遠安公司從未表示過不予配合的事實。
獅橋公司在仲裁前未向遠安公司提出辦理過戶請求的情況下直接提起仲裁,屬于隱瞞重要事實,惡意仲裁,浪費司法資源。仲裁員在明知道遠安公司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利用其身份及當事人的認知差,故意曲解當事人的本意,總結做出不利于遠安公司的筆錄,屬于典型的枉法裁決行為。
呼吁相關法院不予執行該錯誤的裁決,并懲戒相關責任人
獅橋公司在許昌仲裁委提起仲裁,且未將車輛承租人列為被申請人,車輛承租人也并未到庭,惡意偽造的仲裁條款,許昌仲裁委在查明案件真實情況后,故意曲解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仲裁法》第四條的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因遠安公司和獅橋公司雙方之間并不存在任何仲裁協議、并且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同時案外人也即車輛承租人未到庭核實案件事實的情況下,仲裁委直接予以裁決違反法定程序。
仲裁時仲裁員斷章取義,在其對本案無管轄權的情況下,毅然決然不顧遠安公司的反對,作出違反事實的裁決。
仲裁員赫連培博斷章取義,僅憑2024年6月19日微信聊天截屏一張中的一句話就認定遠安公司主觀惡意不配合獅橋公司涉案車輛變更登記事宜是明顯是枉法裁決。
微信聊天原文是“白斌,明天上午我不去仲裁,這輛車我不配合”,遠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說這句話的背景是在遠安公司完全配合變更登記抵押車輛的情況下,獅橋公司已經連續多次惡意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程序由法院通知遠安公司配合變更登記手續。
遠安公司為此多次去法院辦理相關訴訟手續,損失大量的時間精力及商業信譽(多次訴訟導致銀行貸款審批手續繁瑣及額度低)。微信聊天中,遠安公司的本意是不配合這輛車的仲裁程序,從鄭州大老遠跑許昌去參加沒有實際意義的仲裁程序,而非是不配合辦理車輛的變更登記的意思表示。且2024年6月20日上午9點仲裁開庭時,遠安公司就明確表示完全配合涉案車輛的變更登記事宜,中間僅間隔10個小時,客觀上遠安公司沒有任何不配合涉案車輛變更登記的意思表示及行為。
獅橋公司所仲裁的所有事項均系其惡意仲裁產生,因此產生的仲裁費用應當由獅橋公司自行承擔。仲裁裁決嚴重違反法律公正原則,仲裁員在查明諸多事實的情況下,依然裁決遠安公司承擔全部仲裁法已構成枉法仲裁罪,依法應當予以撤銷或者不予執行。
許昌市仲裁委作出的許仲裁字(2024)第73號裁決非正義,嚴重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給遠安公司帶來的極大的經濟損失及商譽損失,鑒于此,遠安公司強烈要求懲戒相關責任人。
申請人: 遠安貨物運輸有限公司電話:1853858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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