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虎
身陷囹圄四年后,因貪污罪被判無期的農民李瑞峰終見些許曙光。
時任國企內蒙古地礦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地建公司”)項目經理的李瑞峰,2020年10月被監察機關立案調查,其后被控涉嫌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巨額國有財產,并騙取地建公司旗下子公司巨額股權。包頭市中級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內蒙高院將該案發回重審。2024年10月29日,包頭市中級法院第三次重審開庭,公訴方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證據,推翻了此前公訴方的控罪證據。
包頭市檢察院。劉虎 攝
01
“包工頭”涉貪污案重審:控方新證據有利于被告人
“包工頭”李瑞峰沒想到,自己舉債盤活的“爛攤子”地產項目,可能會讓他坐一輩子牢。
李瑞峰被控貪污背后,牽扯其從地建公司承包的海南“碧海蒙苑”小區開發項目。名義上,“碧海蒙苑”小區是地建公司為響應上級內蒙古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下稱“地礦局”)的經營戰略,南下開創的地產項目——其一期項目已銷售的500多套房產,絕大多數業主是內蒙地礦系統員工。實際上,地建公司曾與李瑞峰等三人協議約定,由后者承包項目開發。
李瑞峰法庭上稱,他是掛靠地建公司的承包人,不符合貪污罪主體要件;而“碧海蒙苑”項目開發公司的注冊資本源于其與其他兩個人的自有資金,屬于私營企業,與地建公司之間則屬于借貸關系。
案發前,生于1969年的李瑞峰是地建公司第六項目部經理,實際是掛靠在后者名下的承包人,俗稱“包工頭”。彼時,李瑞峰利用地建公司資質在外承攬工程,也承建地建公司分包的工程,并依行業慣例向后者支付一定管理費。
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職務違法犯罪,李瑞峰被內蒙包頭九原區監察機關立案調查,后因涉嫌貪污罪遭到刑事追訴。
海南“碧海蒙苑”房地產項目。劉虎 攝
公訴機關指控稱,李瑞峰利用經營管理地建公司海南項目和恩利公司(注:“碧海蒙苑”項目開發商)的職務便利,以虛構工程款等名義,侵吞國有財產2614萬元;利用經營管理蒙融公司(注:蒙融公司于2012年收購恩利公司)的職務便利,采取夸大蒙融公司經營風險等手段,騙取蒙融公司評估價值為9475.7688萬元的股權。
對于民事平等主體間的交易行為被評價為刑事犯罪,李瑞峰不服,提起上訴。內蒙古高級法院隨后以“一審法院采納了部分未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作為定案的根據,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為由,裁定發回重審。
該案自2023年9月22日重審立案以來,先后歷經兩次補充證據,四次延期審理。2024年10月29日,李瑞峰案重一審在包頭中院第三次開庭。
此次開庭,公訴機關向法庭補充提交了一份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證據,即地建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出具的《補充說明》。該證據顯示,李瑞峰已償還地建公司的20%蒙融公司股權轉讓款“1000萬元”。
筆者發現,這與前一次開庭檢方補充移送的證據自相矛盾。2024年3月27日,重一審第二次開庭,控方舉示了地建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出具的《情況說明》,以此證明上述1000萬的款項尚未歸還于地建公司。
在公訴機關的指控邏輯中,李瑞峰獲得地建公司20%的蒙融公司股權未支付相應對價,屬無償受讓,因此造成國有財產損失。而被告人被指“未支付相應對價”的主要依據正是地建公司2023年12月20日出具的《情況說明》。
李瑞峰家屬透露,重一審第二次開庭后,地建公司一高層曾明確表示,庭前他們曾聯系監察機關相關領導,試圖撤回稱“1000萬未歸還”的《情況說明》,卻未果。
最新一次開庭前,李瑞峰家屬多次前往包頭市相關檢察及監察機關,希望辦案人員調取新證據,查清真相;9月26日,李瑞峰家屬再次趕至包頭市檢察院詢問調證情況。該案檢察官在電話中向其表示,“反復調查核實(新證據)正是為了案件的公平公正,正是為了不冤枉好人。”
李瑞峰家人在包頭市九原區監察委外。受訪者提供
歷時七個月,有利于被告人的無罪證據終被當庭舉示。
李瑞峰辯護人稱,地建公司出具前一份《情況說明》時,公訴機關理應及時審查,該案存在大量證據可予以反駁,“但是公訴方并沒有認真核實,從而導致本案第二次開庭沿著錯誤的方向進行。”
02
違規審計報告惹爭議:辯方申請專家出庭遭拒
知情者告訴筆者,在各方壓力下,包頭市九原區監委終于將上述無罪證據移交檢方,并正式提交法庭,但此次審判中的《審計報告》仍存在嚴重問題。
此次開庭,辯方特向法庭申請專家出庭,對案涉專項審計報告發表專業意見,卻遭合議庭拒絕。
據參與庭審人士回憶,對于辯護人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和審計人員出庭,審判長表示“合議庭認為沒有必要,不同意出庭”。辯護人詢問理由,審判長僅回應稱:“庭后答復”。
相關審計報告是該案關鍵控罪證據。據辯護律師介紹,內蒙古順信會計師事務所對該案出具了6份專項審計報告,其中2份審計報告直接關系到案件量刑數額。“2023年,包頭中院以這6份專項審計報告作為關鍵證據之一,判處被告人李瑞峰無期徒刑。”
辯方此前多次對案涉專項審計報告提出異議,稱其存在大量形式及內容錯誤,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僅以‘內順信專審字[2021]第017’號審計報告為例,其最大的錯誤為減少成本,虛增利潤,最終導致結論失實。”
此次庭前,被告人親屬及辯護人委托了中國人民大學會計系教授王玉濤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本案專項審計報告提出意見。王玉濤出具了書面論證意見,指出“內順信專審字[2021]第017”號審計報告存在的諸多問題,稱該報告并不符合審計報告的規范。
王玉濤直言,該審計報告既不像常規審計報告,也不像凈資產審計報告,“更像是財務報告,或者換句話說,更像是幫被審計單位理了一下賬,出具了一份流水賬報告。”此外,王玉濤表示,該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沒有資格對公司凈資產進行評估,“這存在明顯違規。”
對于案涉專項審計報告,被告人一方曾向內蒙古財政廳舉報,并于2024年9月收到《受理告知書》。內蒙古財政廳同時答復稱,順信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存在執業質量問題,“擬對其做出行政處罰。”
“順信所不僅對本案出具了錯誤百出的專項審計報告,其自身本就存在執業質量問題。辯護人合理懷疑,順信所根本沒有能力出具合法、真實、專業的司法鑒定意見,即本案的專項審計報告。”
辯護律師稱,本案為中級法院審理的、被告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重大案件,專項審計報告又是核心證據之一,“公訴方、監察委理應委托更加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來出具鑒定意見。本案理應摒棄現有的專項審計報告,并重新鑒定。”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此次庭審控方舉示的無罪新證據即地建公司2024年8月7日《補充說明》,或是在控方的要求下,順信會計師事務所于9月24日出具《補充說明》,稱李瑞峰轉入資金1593萬余元,“以及從財務角度抵頂債務不影響股權變動、不影響股權價值變動。”
對此,辯方不予以認可。辯護律師稱,順信所該份《補充說明》并非法定證據種類,其結論亦與在案證據矛盾。辯護律師還反駁稱,順信所《補充說明》認為存入款項時,款項事由就要寫投資款、并進行工商變更,這與本案另一事實恰恰矛盾——“本案中,地建公司轉入1.3億元時賬務注明為往來款,且沒有變更工商登記,恰好證明地建公司的1.3億元不是投資,而是借款。”
03
國企被騙疑云:“明股實債”背后的借貸關系
如同原審,此次重審亦圍繞地建公司接受碧海蒙苑項目“明股實債”方案,是否屬于被李瑞峰“誘騙”這一爭議焦點,展開控辯交鋒。
據悉,“碧海蒙苑”項目是李瑞峰、劉志成、李建平三人從地建公司承包而來。2013年2月27日,地建公司與前述三人簽訂《海南項目承包協議》,約定采取地建公司領導下的劉志成等個人集體承包責任制實施“碧海蒙苑”開發,承包集體需繳納200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及700萬元的管理費。
碧海蒙苑售樓處沙盤。劉虎 攝
李瑞峰被指控非法侵占蒙融公司股權的行為,是自地建公司實行“明股實債”方案開始,并以此認定李瑞峰構成貪污罪。原審判決認定李瑞峰犯罪的核心事實是:地建公司原總經理黃敬退休后,2017年7月,李瑞峰向新任總經理郝建軍隱瞞“蒙融公司、恩利公司、碧海蒙苑項目實際經營情況”,以地建公司未出資至4000萬元已違約為由,誘騙地建公司將蒙融公司股權按照“明股實債”進行處理。
所謂“明股實債”,即指地建公司名義投入蒙融公司1000萬元出資系對蒙融公司的債權。各方同意由李瑞峰擔任蒙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目標公司償還完地建公司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地建公司即撤回其在蒙融公司中1000萬的“明股實債”的投資。
那么,“明股實債”方案是來自承包人的“誘騙”,還是國企領導層集體作出的商業決策呢?
原一審判決稱,2015年12月,內蒙古地礦局審計組對地建公司原總經理黃敬任期內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并對碧海蒙苑項目進行延伸審計,認定項目存在“經營運作規范性差”等問題。2016年,黃敬面臨退休,希望解決國企借錢給民企的潛在風險。在其推動下,3月31日蒙融公司注冊資本由1000萬元變更為4000萬元,地建公司對蒙融公司“增資擴股”,約定出資3000萬元,占75%股份,李瑞峰、劉志成、李建平以所謂“代持股”占25%,意即3人持有的蒙融公司股份系地建公司所有。
但相關“代持股”事項簽訂的協議從黃敬家中搜出后,地建公司班子成員大多并不知情。事后,地建公司不愿承擔項目風險,討論決定“代持股”的結果為增加100萬元固定資質費;地建公司并未支付股權對價款,也沒有解除李瑞峰三人的承包格局。
相關文件顯示,2017年7月13日、19日,地建公司兩次召開總經理辦公會,專題研究碧海蒙苑下一步經營方式,在保證借款按期還回的前提下,計劃投資沒有按期完成,為減少各種風險,公司同意采用“明股實債”的方式減少在蒙融公司的占股,同時投入的1000萬元由恩利公司其他股東支付利息;在地建公司2020年的一份《會議紀要》中,地建公司黨委書記要錫明在碧海蒙苑項目股份撤回事宜中的發言說,“當初我們只是對一期團購房進行借款,不是對恩利公司進行投資的,他們開發整體項目與我們是沒有關系的,之前沒有說明白,或形成文字。”
通過多次庭審,真相已愈發明晰。地建公司對蒙融公司的相關會議細節證明,該案并不存在被誘騙的基礎。辯方稱,“明股實債”不是非法方案,而是還原地建公司與蒙融公司的真實關系,糾正了原來地建公司“股不股、債不債”的錯誤。
“地建公司并不是想對海南項目進行股權投資,只是想讓投入的資金‘旱澇保收’,其本質上還是借貸關系。”辯護人分析稱,李瑞峰提出的“明股實債”方案正是契合了地建公司的利益訴求,“將地建公司與蒙融公司的關系還原到本質上的借貸關系上,并不是所謂的非法占有蒙融公司。”
實際上,地建公司從2017年作出決策到被監委約談前,其管理層一直認可所謂1000萬投資為“明股實債”。
相關《會議紀要》顯示,2020年1月9日,地建公司召開總經理辦公會,時任總經理郝建軍說:“現在看(碧海蒙苑)這個項目實際上風險特別大,他的資金壓力特別大還有幾個法律官司沒處理完,房子也壓著售不出去,回頭看當時制定的‘明股實債’的做法還是對的,我建議是先把利息清理完,商業樓盡快處理完,讓律師把關把股撤了,以前的遺留問題處理干凈。”
李瑞峰家屬據此推測,所謂李瑞峰“誘騙”地建公司總經理郝建軍的指控,不能排除是監委脅迫而來。“如果他們不立即改變觀點,那國有資產流失的大帽、甚至是‘瀆職罪’被起訴的前景是一目了然的——同案中,根據地建公司同意并蓋章的方案、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的劉志成、李建平就被以瀆職罪起訴并一審被判刑。”
04
罪與非罪:涉案公司姓“公”姓“私”?
案涉資金究竟是投資款還是借款,背后牽扯案涉公司姓“公”姓“私”的問題,亦成庭審爭議焦點。
依照原一審判決的說法,購買恩利公司的股權轉讓款、支付土地出讓金等資金均來源于地建公司向地礦局的借款及以地建公司名義收取的購房款,“恩利公司100%的股權當屬地建公司投資形成的國有財產。”
李瑞峰被抓四年,該項目錯過了最好銷售時機,剩下的地塊也已停工。劉虎攝
此次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官亦延續該說法。控方當庭表示,地建公司以來自地礦局的借款及購房款購得恩利公司100%的股權,“所以蒙融公司、恩利公司一開始就是國有財產。”
對此,被告人及辯護人稱,案涉地建公司1.3億元資金的性質為“借款”而非投資款,地建公司的增資擴股實際上是“明股實債”,地建公司對蒙融公司只擁有債權,不享有產權,蒙融公司、恩利公司并非國有資產。
辯方通過諸多證據揭示,蒙融公司系劉志成、李建平和李瑞峰出資設立,蒙融公司向地建公司借款支付股權轉讓金和土地出讓金,雙方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辯護律師舉例稱,在2018年12月3日《地礦集團公司黨委(擴大)會議記錄》以及地礦集團會議紀要(集團紀要[2018]13號)兩份證據中,提及“恩利公司的還款方式沒有可操作性,郝總繼續由你們地建公司負責和恩利公司對接,要求必須以現金方式還款,地建公司負責欠款清繳和相關工作。”
辯護律師稱,相關會議記錄表明,地建公司、恩利公司之間的款項性質是借款而非投資款,“然而,(原)一審法官人為截取‘增資擴股’內容,故意遺漏班子的決議。”
在地建公司眼中,碧海蒙苑項目一度也是個“尾大不掉”的爛攤子。地建公司總經理郝建軍2020年接受監委調查人員詢問,為何把項目的股權都轉讓給李瑞峰?郝建軍彼時的回答是:“因為海南項目存在很多風險,官司風險、稅務風險、市場風險、規劃風險、資金風險。”
據了解,地建公司的相關決定,是在已經收回1.3億元全部出借款、3000多萬利息、800萬管理費固定收益,以及內蒙地礦系統幾百名員工以較低折扣價購得房產,而李瑞峰的蒙融公司卻面臨訴訟和爛尾風險情況下作出的。
由于市場形勢不好,承包人劉志成、李建平欲退出項目,但李瑞峰堅持繼續承包。李瑞峰于2016年6月1日個人追加投資1000萬元,并于2017年7月想方設法銷售房屋回籠資金,隨后優先償還地建公司的出借款約8000萬元,同時加快開展二期施工,“讓項目繼續滾動,才避免了爛尾的風險。”
在“碧海蒙苑”項目經營過程中,地建公司并未委派任何人去經營管理,恩利公司的工作人員也均是李瑞峰、劉志成等人的親屬,且未經地建公司的任命或招聘。2013年以后,該項目無論盈利、虧損,抑或在充滿管理風險、稅務風險、人員風險、訴訟風險的情況下,恩利公司均定期向地建公司支付利息。
辯方認為,從李瑞峰向地建公司提出“明股實債”方案,到地建公司開會討論,完全是地建公司班子成員基于市場判斷和自身狀況做出的獨立判斷。地建公司自始至終沒有投資“碧海蒙苑”項目,其只是出借1.3億元資金,最終該出借款是由李瑞峰個人清償的,而公訴方的“蒙融公司、恩利公司一開始就是國有財產”的說法是錯誤的,“地建公司只要收回借款和利息,與股權完全沒有關系。李瑞峰向地建公司全額歸還了1.3億元借款及三千余萬元利息。”
包頭市中級法院。劉虎 攝
被告人及辯護人認為,原審判決通過錯誤認定出借款形成的資產為國有財產,進而認定“明股實債”的合規方案系“誘騙”而來,卻不能解釋為何郝建軍為首的地建公司領導層對這套方案并無異議,他們也未因該決策受到“國有資產流失”或者“玩忽職守”的處分甚至是刑事追訴。
李瑞峰辯護人表示,“李瑞峰被控貪污罪一案,三次開庭均暴露出了大量的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法院經過三次開庭,公訴方仍無法滿足法律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但李瑞峰卻被無端羈押四年之久。此案唯有依法宣告李瑞峰無罪,沒有其它任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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