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協作配合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國知發保字〔2021〕12號,以下簡稱《意見》),F就《意見》要點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20年11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促進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標準和司法裁判標準統一,完善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要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等多種手段,從審查授權、行政執法、司法保護、仲裁調解、行業自律、公民誠信等環節完善保護體系,加強協同配合,構建大保護工作格局。”2019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辦發〔2019〕56號),要求“順暢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健全行政確權、公證存證、仲裁、調解、行政執法、司法保護之間的銜接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共享,形成各渠道有機銜接、優勢互補的運行機制,切實提高維權效率。”“健全行政執法部門與公安部門對涉嫌犯罪的知識產權案件查辦工作銜接機制。”2018年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重新組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管理專利、商標、原產地地理標志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并負責對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安部立足機構改革后職責要求,在充分吸收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見》。
二、重要意義
一是傳承有益經驗。機構改革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分別會同公安部制定了《關于建立協作配合機制共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通知》《關于在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工作中加強銜接配合的暫行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在打擊假冒專利、假冒注冊商標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兑庖姟穼τ幸娼涷炞龇ㄟM行了充分吸收,確保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
二是適應形勢發展。機構改革后,為適應商標、專利、地理標志統一管理新形勢、新要求,《意見》積極回應地方執法保護需求,從會商機制、線索通報、信息共享、專業支撐、法律研究、業務培訓、宣傳教育、國際交流、獎懲機制等九方面就深化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作出具體規定,加快構建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優勢互補的運行機制,服務科技創新、科技自立自強。
三、重點條文說明
(一)關于會商機制。
2020年4月,《2020-2021年貫徹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推進計劃》(以下簡稱《推進計劃》)印發,其中要求“加強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與公安部門協作配合,及時作出行政解釋,完善重大案件移送機制,健全涉嫌犯罪案件查辦工作銜接機制,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為貫徹落實《推進計劃》,《意見》第四條就會商機制作出規定,第一款規定國家部委層面,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公安部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協調會商機制,邀請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分析研判全國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形勢,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擬定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目標和工作重點。第二款規定地方層面,省級及以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協調會商機制,指定專人負責,共同研究落實相關工作。
(二)關于業務支撐。
《意見》第七條具體規定了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相互間的業務支撐。
第一款明確公安機關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業務支撐。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指導查辦假冒注冊商標、假冒專利等違法犯罪案件中,立案追訴標準、證據的固定和保全、違法犯罪行為人身份等問題是相關案件準確定性處理的關鍵。對此,第一款規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征求公安機關意見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答復。
第二款明確在商標、專利、地理標志的信息及法律狀態等方面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公安機關的業務支撐。
一是注冊商標信息及狀態。2018年11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發布《關于商標注冊證明公示系統上線運行的公告》,指出“該系統用于公示商標注冊證和優先權證明、商標變更、轉讓、續展證明等證明類文件的基本信息,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商標注冊號、申請人名稱、商標名稱等條件進行檢索,了解上述商標文件的內容和效力。我局在商標注冊證上增加二維碼后,掃描商標注冊證上的二維碼可以鏈接到商標注冊證明公示系統查驗其內容和效力。”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核實商標注冊證和優先權證明、商標變更、轉讓、續展證明等證明類文件信息的,可以直接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注冊證明公示系統(網址:http://wsgs.sbj.cnipa.gov.cn:9080/tmpu/)核實。第二款規定,對商標注冊證明公示系統信息的法律效力予以確認,同時,考慮到商標注冊證明公示系統可能存在信息不完整和滯后的問題,對于無法從公示系統核實或者信息存在爭議的,公安機關可以行函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核實。在提升公安機關辦案效率的同時,減輕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工作量,確保了注冊商標信息準確。
二是專利信息及狀態。按照相關規定,授予專利權時,專利登記簿與專利證書上記載的內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專利權授予之后,專利的法律狀態的變更僅在專利登記簿上記載,由此導致專利登記簿與專利證書上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專利登記簿上記載的法律狀態為準。專利登記簿登記的內容包括:專利權的授予,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保密專利的解密,專利權的無效宣告,專利權的終止,專利權的恢復,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以及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地址的變更。根據《專利審查指南》,專利登記簿副本依據專利登記簿制作。所以,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核實涉案專利法律狀態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其在各地設立的專利代辦處申請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即可。目前,全國范圍內共設立34個專利代辦處,分布在各直轄市、各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以及青島、深圳、蘇州等城市。
三是地理標志信息及狀態。2018年機構改革后,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原產地地理標志登記注冊和行政裁決,擬定統一認定制度并組織實施。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核實地理標志、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官方標志)、核準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市場主體等信息的,可以行函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核實。
第三款明確在具體執法標準方面,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公安機關的業務支撐。國家知識產權局出臺的《商標侵權判斷標準》《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指南》等規范性文件,在制定時充分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等司法解釋也已充分吸收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意見,確保商標、專利行政執法標準和司法裁判標準統一。因此,對于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商標的使用、相同商標、同一種商品、假冒專利行為等認定問題,公安機關可以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準等直接進行認定。我國商標、專利實行統一注冊、分級管理的制度,縣級以上負責商標、專利執法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有權對假冒注冊商標、假冒專利等違法行為作出認定,無法認定時可以逐級向其上級部門請示。為了保證辦案程序合規、定性準確、標準統一,《意見》規定“對于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和標準無法直接作出認定的,公安機關可以商請同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供專業意見。同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相關問題無法認定的,該部門應當逐級請示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者由公安機關逐級報食藥偵局征求保護司意見。”
(三)關于法律研究。
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形成保護合力,《意見》第八條在共同加強法律研究方面作出細化規定。第一款規定國家部委層面,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公安部聯合組建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專家組,分析研判重點行業領域侵權假冒違法犯罪形勢,對法律理解適用等問題開展專項調研和課題研究,對疑難、復雜案件提供指導,服務支撐執法實踐。
《推進計劃》要求“支持各地區各部門舉辦知識產權保護高級研修項目,鼓勵引導各地區各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學會開展知識產權保護人才繼續教育工作。加強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養,提供更多崗位鍛煉機會。”“推動解決食藥偵警種打擊知識產權犯罪隊伍建設和人員配備等問題。指導相關公安院校增設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課程,加大執法培訓力度。”2018年機構改革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的機構、人員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為了適應改革后職能要求,各地亟需加強研究和培訓,提升執法人員能力和水平。因此,第二款規定從地方層面,就落實《推進計劃》相關要求和適應改革形勢提出具體舉措。
(四)關于獎懲機制。
《推進計劃》要求“充分利用現有獎勵制度,對為知識產權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2007年以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公安部多次組織開展對知識產權系統、公安機關成績突出集體與個人的聯合表揚活動,有力鼓舞了士氣,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更上臺階。為落實《推進計劃》相關要求,傳承有益經驗,同時,加強督促指導,推動《意見》有效落實,《意見》第十一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公安部定期聯合通報表揚和通報批評制度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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