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昊鳴、王聿昊)《煤礦安全生產條例》將于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規定,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配備懂安全生產技術的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總工程師。
這是記者從4日國新辦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了解到的消息。
“當前,部分煤礦從業人員特別是安全生產的管理者技術水平不高,是影響礦山安全生產的最大短板,必須下大力氣解決。”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周德昶在吹風會上說,條例對于煤礦企業必須配備“五職”礦長的規定,是為了真正讓“明白人”來開礦、辦礦,提升企業自主管理能力。
我國煤礦賦存條件十分復雜、隱蔽致災因素多樣,對安全生產技術要求比較高。對此,周德昶表示,條例規定煤礦企業必須配備主要技術負責人,建立健全并落實企業技術管理體系,根據不同災害類型,比如瓦斯類型、沖擊地壓類型、水害類型,配備相應組織機構和相應技術管理人員。
“同時,條例還鼓勵支持煤礦安全生產先進技術推廣和智能化開采,推動減人提效,降低礦工勞動強度,改善礦工作業環境,提高安全生產高效集約水平。”周德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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