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商人陳娟向媒體反映她的官司在審理期間遭遇到的蹊蹺事:深圳市前海合作區法院特邀調解員羅某強律師【美瑞其公司訴訟律師,現任北京匯仲律師(深圳)事務所合伙人】,在辦理美瑞其集團與商人陳娟民事糾紛訴訟案件中,完全違背律師的職業道德,在法院原院長聞某智(已于2024年7月退休)的配合下,在案件審理中明顯偏袒其代理的美瑞其公司東家,根本沒有做到客觀公正,導致本來對我有利的案情突然變得對我不利。陳娟表示,具體有以下幾個問題:
審判長突然升格為院長直接審理
案號(2016)粵0391民初2125號,前海合作區法院審判長:郭成。美瑞其公司惡意對我提起訴訟,謊稱美瑞其沒有收到陳娟的貨物,在我提交證據之后,郭成法官當庭呵斥美瑞其代理人章某無視中國法律法規,明明已經收到貨卻硬說沒有,而且還企圖通過訴訟來惡意達到非法目的,是濫用司法資源。被呵斥的美瑞其代理人無言以對。
但不甘心可能輸掉官司的美瑞其公司,找到深圳環球律師事務所大牌律師羅某強,羅律師一直四處公開渲染和深圳一些法院領導關系緊密,以此作為吸收案源的方式。在美瑞其公司和羅律師接觸后不久,陳娟案的審判長突然從郭成法官換成了深圳市前海合作區法院院長聞某智。堂堂法院院長直接審理一個普通的民事糾紛小案子,而且是中途插手介入,我認為有無利不起早之嫌!
企圖改變前法官認定的美瑞其公司惡意訴訟
這時開始,我案件本來的一路綠燈變成了全部紅燈,原本正在等待最后依法勝利判決的我,莫名其妙的被前海法院通知說證據材料丟失了,要求我盡快補資料,法官助理甚至書記員也不知何故的被幾次更換。
2018年10月9日我收到了聞某智院長的中止訴訟通知,理由是美瑞其到深圳市中院立案,要向深圳中院申請承認和執行新西蘭的判決,等深圳市中院審理后前海法院再繼續審理。(此案件郭成法官已經查明了事實,美瑞其屬于惡意訴訟,正準備依法裁決駁回)。
中院駁回美瑞其,前海法院院長卻要求陳娟撤訴
2018年1月30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2018)粵03民初420號美瑞其起訴,2019年11月1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2018)粵03民初420號美瑞其的訴求,案件再次回到前海法院。
2020年8月21日,我等來了聞院長的恢復審理(2016)粵0391民初2125號庭審通知,本該有審理結果了,我卻意外接到前海法院要求我撤訴的電話,前海法院的所謂理由是:2016年的案件,如今都2020年了,審理時限過長。明明2019年深圳中院就已經出了判決,是前海法院故意拖延將近一年時間,然后用審限時間過長來做借口。前海法院第二個理由是:美瑞其已經撤訴了,就我一個人的反訴案件無法審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無論美瑞其是否撤訴,都不影響陳娟反訴。但是聞某某就要用這兩個借口要求我撤訴,并且誘惑我說如果撤訴,被查封四年的房產會馬上解封。我不知道聞院長如此好心又是什么動機?
2017年4月14日在前海法院對該案召開庭前會議時,我曾經當庭提出反訴請求:1.AMC美瑞其賠償陳娟律師費損失人民幣550,000.00元;2.AMC美瑞其承擔反訴受理費。2018年10月14日陳娟增加反訴請求:1.陳娟與AMC美瑞其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有效,陳娟并不構成對美瑞其的欺詐、未違反法律義務;2.AMC美瑞其支付貨款人民幣10萬元;3.AMC美瑞其賠償因濫用訴權造成陳娟損失港幣229萬元(折合成人民幣183.2萬元);4.AMC美瑞其就惡意誣陷、侵害陳娟名譽權的行為通過登報的方式向陳娟賠禮道歉,并賠償陳娟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萬元。
以沒有收到貨物為由起訴,栽贓陷害陳娟的美瑞其公司,面臨雞飛蛋打一敗涂地的局面。
讓我撤訴后又讓對方重新立案
然而迫于聞院長的一再強加壓力和解封的誘惑,2020年8月我無奈同意撤訴。撤訴后,我認為一切塵埃落定,沒想到掉進了聞院長和羅律師合伙挖的大坑,不僅房產并沒解封,也沒有收到前海法院的退款(曾經提交的反訴費用)。撤訴解除了對美瑞其的法律束縛,對我是禍從天降,善良的我沒想到等來的卻是更大的災難。
2020年8月,前海法院聞院長竟然一邊說服我撤訴的同時,另一邊幫助美瑞其集團又重新立案,案號(2020)粵0391民初9612號,立案時間2020年10月9日,立案材料同撤訴案一致,訴訟金額502萬美金也是同撤訴案一致,只是我的身份從供應商的身份變成了美瑞其深圳的員工,沒有合同,沒有工資單,沒有任命書,沒有保險,沒有解雇通知書的情況下,美瑞其竟然立案成功了,而且陳娟直至2020年12月16日,才得知立案消息,這個立案通知整整遲了兩個月零7天。我的的房產仍然被繼續被查封,而且美瑞其根本沒有繳納保全費,前海法院就受理了查封。法學專家指出此處程序違法,并且立案資料根本不具備立案資格,卻被違規通過立案。
2020年12月29日,前海法院刊登公告通知書,通知書寫被告陳娟無法送達,(前海法院安排2021年2月3日16點10分庭審,傳票時間是2020年11月10日),事實上我自2016起從未更換過律師,根本不存在無法送達。我還聽說前海法院聞院長和羅律師曾經計劃給我缺席審判,只是此操作受到前海法院正義法官的抵觸而未遂。
誰同意的讓不具備資格的律師為對方出庭?
美瑞其的新代理人羅某強是前海法院內部的特聘調解員,羅律師在2021年12月15日才取得美瑞其代理人資格,卻在沒有代理人資格的情況下就參加了2021年9月27日,2021年10月8日,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1月16日,四次參加了曲卓法官審判的庭審,程序明顯違法,但此等行為經聞院長操盤,美瑞其在前海法院就依然一路綠燈。
2022年9月27日,我收到判決書顯示,判陳娟背負112萬美金債務。 明顯的超額審判,因為美瑞其訴求是502萬美金,但前海法院竟然確定的是890萬美金。
前海合作區法院此判決嚴重缺乏證據,判決金額是法官根據主觀推理而來,根據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取證責任應該是美瑞其,卻反過來讓我自證,舉證責任倒置。我認為是法院的屁股坐歪了。
尤其荒唐的是,此份判決書日期是2022年6月30日,送達給我的律師的日期是2022年9月27日。判決書送達時間卻無故拖延了整整三個月。而且,2022年9月初,我的代理律師還接到法院的電話要求補資料,法官助理說寫判決缺資料。
此前的2020年8月31日,前海法院聞院長出裁定書,準許雙方撤訴,我預交的受理費4650元至今沒有按照規定返還,而美瑞其預交的費用252110元,二審材料顯示,美瑞其代理人章劍舟寫給前海法院的申請,申請書中寫由于美國美瑞其沒有人民幣,只有美金,所以申請將撤訴案(2016)粵0391民初2125號的受理費轉給新案件2020粵0391民初9612號當受理費。
2017年,郭成法官審理我的案件時,面臨敗訴的美瑞其代理人章劍舟律師在庭審休息中找到我本人提出和解,我不同意和解,章劍舟告訴我:“陳娟,你根本斗不過他們,美瑞其集團在法院有很多關系,他們財大氣粗,一定會想盡辦法讓案件繼續下去的。”我回復說:“不接受和解,我相信法院會查清事實,依法裁決”。
沒有想到的是,后來案件變成了聞院長直接審理,美瑞其集團的代理律師也偷偷換成了前海法院的內部調解員羅某強,更換律師之后,我的案件陸續出現了一系列違法違規行為,導致一個馬上勝訴的案件突然變成了敗訴。
聞院長與羅律師之間是否存在利益輸送?如果有的話是否已經涉嫌犯罪?我期待有關部門徹查,給我一個說法。
法學專家論證認為:本案在程序適用和實體認定上存在錯誤
2024年8月10日,在中國政法大學會議室,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和中國法學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私法研究會、中國民法學研究會、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等多名法律專家針對此案專門舉行法律論證會并出具了法律論證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明確指出如下問題
一、本案在程序適用上嚴重違法
1.本案審判組織不合法,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本案二審法官梁某樂曾參與審理過基于同一法律事實的案件,二審中審判組織不合法。
2.本案中美瑞其集團公司的四位代理人存在代理權瑕疵。外國企業在我國參與訴訟,其委托代理人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國駐改國使館認證,缺一不可。本案中章某和羅某等均未經使館認證程序便行駛了代理行為,一審法院在審理期間未對代理人資格進行審核。四位代理人未取得合法授權手續的情況下進行了相應訴訟行為,同時一審法院對陳娟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也顯然違法。一審程序嚴重違法,二審未予糾正,原審判決應對依法撤銷。
3.基于本案同一事實的案件已由新西蘭高等法院做出生效判決,且改判決所涉款項已被部分執行,不應當重復審理。美瑞其集團公司在訴的利益已經滿足的情況下重復起訴,一審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
二、本案在實體認定上存在嚴重錯誤
1.陳娟與美瑞其集團公司之間法律關系認定錯誤。2.舉證責任分配不明與法院酌情計算損失錯誤。3.一審二審判決缺乏法律事實依據,陳娟和杰森的判決金額應該由證據事實來判定,不應用推理計算,證明責任在美瑞其集團公司,且判決內容需明確區分陳娟和杰森具體的數額,不能簡單表述為共同承擔。
綜上可見,本案中法院的相關判決存在以上情形,應對對本案予以再審。
(何正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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