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期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商務和金融協同 更大力度支持跨境貿易和投資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旨在強化各部門間協作,共同促進跨境貿易與投資的高質量發展。該意見聚焦于穩定外貿、外資,深化“一帶一路”經貿合作與對外投資,以及融資支持、風險防范與服務優化等核心領域,提出了五大方面共計十一項具體措施。強調跨境貿易、投資與金融風險的防控,確保安全底線。
2024年8月10日上午,北京舉行了一場法律論證會,與會的法律專家認為,跨境貿易需要小心謹慎,稍不留神可能就會引火燒身,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與會專家還就“陳娟與美瑞其公司民事糾紛一案的相關法律問題”(以下簡稱“陳娟案”)舉行了法律論證,最終得出一致結論,本案在程序適用上存在嚴重違法,并且在實體認定上存在嚴重錯誤。
20年前開始把貨賣到境外
我國是最大的全球制造業工廠,各種小商品禮品已經銷往全球,走在大洋彼岸很容易就能夠看到“made in China”的字樣。而大量的商品和禮品也因其物美價廉早已占據了國外的零售市場。就是這樣一個將這些玩具和禮品賣到國外的商人,因為此事面臨從天而降的債務纏身。
從2003年開始,陳娟就涉足這個行業,她發現將這些禮品等商品賣到國際上是一個好買賣,在很短的時間內她就已經開始盈利。2003年底,陳娟租了深圳南山區海岸明珠小區E棟19A作為辦公室,開始了個人奮斗的貿易之路。2004年陳娟從各種展會、阿里巴巴等收集資料,購買很多新奇玩具和圣誕小禮品,將報價和樣品快遞給各國貿易商。
2005年,陳娟湊夠首付購買了自己的寫字樓(深圳海岸大廈東座)。此期間陳娟認識了新西蘭人杰森,兩人展開合作,一起賺錢的同時也產生了深厚的感情;谟薪浬填^腦的陳娟和杰森,一起開始將貨物賣給美瑞其公司。陳娟通常先收美瑞其公司30%的訂金,再去安排生產,產品經美瑞其公司深圳分公司員工驗貨后再向總公司發貨,60天后支付陳娟訂單70%的余額款。
陳娟和杰森與美瑞其公司的合作是長期的、松散的、互助的,為了給美瑞其公司運轉提供方便,陳娟甚至將自己的銀行卡借給美瑞其公司使用。直到2012年,杰森因為一些臨時增加的霸王條款訂單與美瑞其公司產生糾紛。也就是從2012年發生矛盾開始,陳娟和杰森不再與美瑞其公司有貿易往來。
2013年8月,陳娟持有旅游簽證前往新西蘭旅游,而令其想不到的是,美瑞其公司CEO提摩西雇傭了幾個私家偵探跟蹤、尾隨她長達15天。一天傍晚在陳娟的住處一群黑衣人砸門而入,恐嚇并辱罵陳娟,正當陳娟驚恐慌亂之際,只見CEO提摩西慢慢的從后面進來,提摩西恐嚇道:如不接受新增的霸王條款就讓陳娟坐牢。陳娟告訴他們:自己是中國公民,如果違法請到中國撥打110報警,并且告訴對方自己在國內的居住地址就是身份證上的地址。迫于恐懼,陳娟第二天返回了國內。
在2013年至2015年期間,美瑞其公司作為原告在新西蘭提起訴訟,被告為杰森。而在2015年7月,杰森一審勝訴后由于律師費昂貴(以小時計費),已經支付了幾百萬人民幣律師費的杰森,不再委托其律師代理案件。
2015年10月的二審期間,陳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新西蘭法院被追加為第二被告,而且整個案件陳娟和杰森都是缺席。據稱新西蘭法院審理案件使用的是“推定信托”審理模式,也就是說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假設推定,法庭盲目采信美瑞其公司提摩西的說法,支持了提摩西的訴求,最終判決陳娟一方支付金額1579萬美元,高達一億多元人民幣。對此完全不知情的陳娟覺得自己受到了無妄之災。2016年,新西蘭法院判決生效,執行了杰森和陳娟新西蘭和香港包括多處房產的財產大約1600萬人民幣。
案件從大洋彼岸打到本國
2016年11月3日,新西蘭的同一個案件重復在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號2016粵0391民初2125號,此案件主張陳娟是供應商,美瑞其公司沒有收到陳娟的貨物,要求返還貨物貸款502萬美金。2017年4月4日庭前會議,在陳娟提供的證據面前,當法官向美瑞其公司的律師章劍舟、章男軒求證,美瑞其公司是否收到貨物?兩位律師吞吞吐吐承認收到過貨物,郭成法官在庭審中怒斥美瑞其公司是惡意占用中國的司法資源。
“但是,此案件不久后,突然變成了院長聞長智直接審理,而美瑞其公司的后續聘用律師也變成了前海法院的特聘調解員羅志強。”陳娟對此感到蹊蹺:“事實上,自從審判長和律師換人后,美瑞其公司就開始反敗為勝了。”
2017年4月15日,陳娟整理的所有出貨證據,實名提交給深圳稅務局,舉報美瑞其深圳公司偷稅漏稅,此前美瑞其深圳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是零申報納稅,一直是假虧損。在此壓力下,2020年4月21日,深圳稅務稽查局處罰美瑞其公司人民幣2000元。不久,提摩西注銷了美瑞其深圳公司。
2018年,美瑞其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請承認執行新西蘭法院的判決。深圳中院駁回其請求,表述為新西蘭法院的判決在中國無效。當年10月9日,前海法院聞院長出中止審理裁定書2016粵0391民初2125號。
2020年8月21日 ,前海法院聞院長恢復審理案件2016粵0391民初2125號。2020年8月,陳娟律師接到前海法院電話,要求陳娟撤訴,法院給出的所謂理由是審理時效太長。當時,法院對陳娟說,美瑞其對于未收到貨款的案件已經撤訴了,而且2016年的案件審理時限過長,如今都到2020年了,那么她的反訴也就不用再訴了,請陳娟撤訴。8月31日,前海法院聞長智院長親自作出撤訴裁定書。
至此,雙方撤訴。陳娟以為此事了結了,沒想到就在同一時間,美瑞其公司再次起訴陳娟,前海法院予以立案2020粵0391民初9612號,立案理由是侵權責任,但是,陳娟認為美瑞其公司提供的資料根本不具備立案條件。
事件陷入一團亂麻
立案時間2020年10月9日,新案件(2020粵0391民初9612號)和舊案號(2016粵 0391民初2125號)主張標的金額一模一樣,還是502萬美金,但是美瑞其公司不再主張陳娟欠貨款502萬美金,而是主張陳娟是美瑞其深圳公司員工,說陳娟是吃回扣502萬美金。但是,美瑞其公司前后兩個502萬美金的案子所提供的立案證據也是一致的。值得注意的是,陳娟的律師在2020年12月16日,才得知立案消息,整整延遲了兩個月零7天。
此間,法學界人士表示,此案在一審法院沒有合法授權材料的情況下,受理本案一審立案。2020年9月、10月及11月,章劍舟、章男軒律師作為美瑞其公司的代理人向一審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一審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查封(凍結、扣押)財產通知書》,查封中國公民陳娟的房產是違法行為。
2020年12月29日,前海法院刊登公告通知書,通知書寫被告陳娟和杰森無法送達( 前海法院安排2021年2月3日16點10分的庭審,傳票時間是2020年11月10日)。據陳娟稱,在此事情經歷的十余年里從未更換過律師,根本不存在無法送達的情況。這個案件中的原告美瑞其的受理費是從舊的案件轉過來的。
陳娟認為,美瑞其公司通過香港公司在中國大陸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理應通過公司對公賬戶完成相關進出口交易,但由于當時法律法規以及執行層面的欠缺,其采取相關手段,通過與陳娟的合作明確告知陳娟以美瑞其公司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在利用陳娟的中國居民身份賺取利潤之后,反手以陳娟為其員工為由起訴陳娟。
美瑞其公司向陳娟主張權利,依據僅有總裁提摩西及執行副總裁普里莫的證人證言,該兩人為美瑞其公司的利害關系人,而且沒有任何其他證據能夠證明美瑞其公司的主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19〕19號)第九十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提摩西及普里莫作為美瑞其公司的執行總裁及執行副總裁,與陳娟有利害關系,其證言應不予采信。
而反過來看,陳娟出示的兩份證人證言,分別是美瑞其深圳公司質檢員梁天壽和公司船務(負責訂單發貨到海外)鄧沖的書面證言,卻都被前海法院拒絕采信。
2021年9月27日,美瑞其公司正式公布的新代理人羅志強、趙家琪參加庭審。美瑞其公司上訴狀補充說明,代理律師羅志強簽名的日期是2021年6月24日,也就是說前海法院有3個月零3天的時間都沒有把美瑞其公司的新資料提交給陳娟,竟然在庭審中由法官助理當庭遞交給陳娟。開庭過程中美瑞其CEO提摩西一直滿口臟話,罵罵咧咧,迫使當庭法官先后六次要求他注意禮貌用詞。
2021年12-2022年5月,陳娟和杰森的律師一直追問前海法院什么時候出判決?前海法院一直回答説:快了,正在寫判決。之前還說2022年春節前出判決,沒有想到一直等到了2022年9月27日才收到判決。至此陳娟背負了122萬美元的債務,然而判決書顯示的日期卻是2022年6月30日,判決書送達整整花了三個月的時間?更有問題的是2022年9月初,陳娟的律師陳志超還接到了法院要求補資料的電話。
2024年6月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給出二審判決(2022粵03民終33160號),維持一審判決內容。
眼下,陳娟對此案申請再審。陳娟提出,美瑞其公司要求陳娟和杰森返還502萬美元并向其支付利息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陳娟和杰森作為美瑞其公司的供應商,不存在侵權行為、未損害被上訴人權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舉證責任分配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判決錯誤,在被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兩上訴人損害其權益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判決兩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賠償1123826.34美元并支付利息、判決杰森返還1982002.02元并支付利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在美瑞其公司嚴重缺乏證據的情況下,錯誤的分配舉證責任,讓陳娟自證,并通過“自證”推理作出錯誤判決,屬于舉證責任倒置。
陳娟的律師指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證據》第一條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兩年”的規定及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規定,本案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被上訴人稱其于2012年開始懷疑兩上訴人存在侵權行為,其應于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即應于2014年之前提起訴訟。
法學專家答疑解惑
2024年8月10日上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某會議室,正在為此召開民事法律專家論證會,筆者在現場看到,出席的與會專家有北京大學法學院原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的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潘劍鋒;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的東亞侵權法學會理事長楊立新;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兼任中國檢察學研究會副會長的張衛平;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典起草領導小組成員李永軍、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兼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法學會國際私法研究會副會長杜新麗。這些法律界專家經過深入研究后一致得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結論:
首先,本案在程序適用上存在嚴重違法。第一,本案審判組織不合法,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本案二審法官曾參與審理過基于同一法律事實的案件,二審中審判組織不合法!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五條規定,“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從立法目的方面講,該條款是基于對公正審判的追求,避免因審判人員的先前參與影響對案件的獨立判斷。本案中,陳娟及杰森不服一審,上訴至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22)粵03民終33160號案件中,合議庭組成人員為審判長梁樂樂,審判員許海錨、審判員李怡(見2024年6月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粵03民終33160號民事判決書)。然而,2018年8月8日,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出具的(2018)粵03民初420號一案傳票顯示,該案中美瑞其集團公司要求執行新西蘭高等法院判決,傳票中所體現的合議庭成員為梁樂樂、趙雪琳、朱萍。(2018)粵03民初420號案件與(2022)粵03民終33160號案件具有同一性,參與過前一案件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但是,梁樂樂法官卻先后參與了以上兩個案件。由此表明,本案中梁樂樂法官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本案的審判組織不合法。
第二,本案中美瑞其公司的四位代理人存在代理權瑕疵!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可見,外國企業在我國參與訴訟,其委托代理人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證明”+“認證”屬于法定要求,缺一不可。本案一審中,美瑞其公司所謂的代理人章劍舟未經中國駐洛杉磯總領館認證程序便行使了代理行為,其在法律上并未取得代理人資格。一審法院在審理期間未對代理人資格進行審核,在章劍舟沒有合法代理資格的條件下,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本案一審立案,隨后經章劍舟申請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查封(凍結、扣押)財產通知書》查封陳娟房產,可見,以上行為都存在嚴重程序違法。同時,美瑞其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才取得主體認證材料、代理人羅志強、趙家琪于2021年12月15日才取得授權認證材料,代理人并非辦理立案及保全手續的章劍舟及章男軒;羅志強、趙家琪在沒有取得認證授權的情況下,參與了前期2021年9月27日、2021年10月8日、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1月16日四次庭審,一審法院程序明顯違法。美瑞其公司的主體證明材料于2021年6月3日獲得當地政府的公證,于2021年12月15日才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某地總領事館的認證。同時,一審法院對陳娟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也顯然違法,嚴重損害了陳娟的合法權益。一審程序嚴重違法,二審法院對此未予以糾正,原審判決應當依法撤銷。
另外,基于本案同一事實的案件已由新西蘭高等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且該判決所涉款項已被部分執行,不應當重復受理。
論證會指出的第二個方面意見是,本案在實體認定上存在嚴重錯誤。首先,陳娟與美瑞其公司之間法律關系認定錯誤。其中,認定勞動關系存在需要客觀證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本案中,美瑞其集團公司未能提供其與陳娟簽訂的勞動合同,亦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為陳娟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等,由此認定陳娟與美瑞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與會專家們還指出,法院據以認定陳娟與美瑞其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不能成立:(1)美瑞其集團公司在此前曾以侵權責任糾紛提起訴訟,理由為沒有收到、貨物,從買受方與供應商的角度看,美瑞其公司一直以供應商身份對待陳娟而非員工身份。(2)陳娟自2001年3月至2003年11月的社會保險均由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彭年酒店和深圳威尼斯酒店繳納,2003年12月至2008年12月期間沒有繳納社會保險,2009年1月迄今由個人繳納。(3)美瑞其公司于2012年10月4日與其深圳所有員工簽署了終止雇傭合約,并給予相應解聘賠償薪資,但陳娟并沒有簽署該文件也未得到賠償。
其次,舉證責任分配不明與法院酌情計算損失錯誤。陳娟與美瑞其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陳娟不是其公司員工,由此就不可能存在陳娟操作工廠報價騙取公司資金、收取回扣等所謂詐騙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若要證明美瑞其公司由此受到的損失,應由美瑞其公司舉證,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損失數額,由此法院即以陳娟關于“原告采購商品時將供應商的利潤壓縮至不超過15%”的陳述,酌情按照貨款10%的比例計算損失顯失公允。
另外,一審、二審判決缺乏法律事實依據,陳娟和杰森的判決金額應該由證據事實來判定,不能用推理計算,證明責任在美瑞其公司,且判決內容需明確區分陳娟和杰森具體的數額,不能簡單表述為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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