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僅是公平公正的象征,更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力量,然而,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的主管權異議,卻作出了兩個自相矛盾的終審民事裁定書,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和公信力。
2017年4月2日,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十九冶)將其承建的位于貴州省六盤水市盤州市勝境古鎮辦事處采煤深陷區綜合治理集中盤前項目(一期)工程市政環線一號路、三號路(除路面和綠化)及Q地塊土建、裝飾裝修、水電安裝(不含防水)工程分包給了重慶夏氏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勞務公司)施工并簽訂了分包合同(以下簡稱《Q地塊分包合同》),該合同約定工程額度約3000萬元且約定有成都仲裁委仲裁條款。
后該工程交給十九冶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分公司)具體負責組織施工管理工作。完工后,重慶分公司與勞務公司就P地塊工程達成了口頭約定(一直未簽訂書面合同)。2018年12月,因業主無錢支付工程進度款,十九冶便通知勞務公司停止P地塊工程施工至今。
由于十九冶差欠勞務公司的工程款達幾千萬元而拒絕支付,勞務公司遂于2024年3月將案涉P地塊工程起訴至盤州市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十九冶提出了主管權異議的申請,并提交了2017年4月2日雙方簽訂的《貴州省六盤水市盤縣勝境古鎮辦事處采煤深陷區綜合治理集中盤前項目(一期)工程市政環線一號路、三號路(除路面和綠化)及Q地塊土建、裝飾裝修、水電安裝(不含防水)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簡稱《Q地塊分包合同》),該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約定。
勞務公司起訴的訴訟標明是P地塊的項目施工合同糾紛,與Q地塊的施工內容毫無關系,且未簽訂書面合同,更沒有什么仲裁條款的約定。然而盤州市人民法院就在事實如此清晰明了的情況下,作出(2024)黔0281民初2391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張冠李戴地將《Q地塊分包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套用在P地塊的項目施工合同糾紛上,裁定駁回勞務公司的起訴。
勞務公司自然不服,提起上訴。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5日作出(2024)黔02民終1384號《民事裁定書》在查明了十九冶向原審法院提出主管權異議時確實沒有提交其他能夠證明雙方就P地塊項目施工有仲裁條款約定的證據后,認為一審的裁定有誤,從而裁定:“一、撤銷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2024)黔0281民初2391號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及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很顯然,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民終1384號《民事裁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是正確的裁定,也是合法有效的終審裁定。至此,關于本案的主管權異議糾紛應該塵埃落定,有了終審結案的結論。按照常理,盤州市人民法院只需要按照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民終1384號《民事裁定書》的指令審理本案,正常進入案件實體訴訟程序,合法地審理本案即可。
盤州市人民法院在重新立案(案號為(2024)黔0281民初6298號)后,傳票通知在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年6月5日作出裁定3個月后的2024年9月5日開庭審理本案。然而就在勞務公司積極準備參加9月5日的開庭審理時,匪夷所思的事情再度發生了。在2024年9月1日,勞務公司聽十九冶律師說:盤州市人民法院2024年9月5日不再開庭,將再次駁回勞務公司的起訴。
百思不得其解的勞務公司情急之中致電該案的承辦法官耿XX,耿法官居然說六盤水市中院的裁定本身就是錯誤的,這簡直令人難以置信。9月3日,勞務公司的兩名代理律師趕到盤州市人民法院詢問,被告之確有其事,并拿出兩份材料,其中一份是十九冶2024年8月2日寫的《主管權異議情況說明》,但這只是《主管權異議情況說明》,不是主管權異議申請書,十九冶在《主管權異議情況說明》中所列案號也是(2024)黔0281民初2391號,而不是盤州市人民法院將要開庭審理的(2024)黔0281民初6298號。又是一份張冠李戴的《主管權異議情況說明》;其中另一份《貴州省六盤水市盤縣勝境古鎮辦事處采煤深陷區綜合治理集中盤前項目(一期)P地塊、Q地塊和環線一號路、環線三號路、環線四號路施工工程勞務分包(二)暫定合同》(簡稱《暫定合同》),這份暫定合同有雙方簽字蓋章,每一頁都有雙方經辦人簽字,看似十分真實,但合同的簽訂時間是該P地塊項目于2018年12月停工后的2021年5月24日。明明2017年4月已經簽訂了《Q地塊分包合同》,而這個《暫定合同》又將《Q地塊分包合同》的內容包含進去,而且之前《Q地塊分包合同》的暫定金額是3000萬元,而《暫定合同》的金額只有470萬元,這與Q地塊及P地塊兩項目的實際施工工程款數額1億多元明顯不符。試問,是誰簽訂了這份合同?簽訂這份合同的目的是什么?為什么這份合同只有一份,且只保留在十九冶一方?為什么該案涉項目的實際負責人對此一無所知?顯而易見,這份明顯涉假的合同背后,藏著十九冶擾亂法院判案的不良目的。
我們不禁要問,這份怪異的《暫定合同》是怎樣簽訂的?身為央企集團的十九冶為什么不支付勞務公司的工程款?幾千萬元的工程款究竟去哪兒了?這背后是否隱藏著更多的腐敗與犯罪?
更為荒唐的是,盤州市人民法院認為已經找到了鐵的證據再次駁回了勞務公司的起訴,于是組織聽證,詢問勞務公司是否對《暫定合同》進行司法鑒定?在得到否定回答時,依然罔顧法律事實,認定這份《暫定合同》“真實可信”,以挽回(2024)黔0281民初2391號之一的民事裁定書在沒有書面約定仲裁條款證據的情況下張冠李戴的套用《Q地塊勞務分包合同》來駁回勞務公司的起訴而被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的顏面,這簡直是對法律的無視與褻瀆。嚴重違反了我國民事、行政案件兩審終審制的基本法律原則,但是,盤州市法院根本沒有考慮對于主管權異議能不能再次審理和裁定的問題,也沒有考慮仲裁法規定的法條含義和立法精神,甚至沒有人去關注十九冶是否真的再次提出了主管權異議申請的問題。試問盤州市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對上級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有沒有法律依據進行否定和撤銷?下級法院有沒有法律依據和機制對上級法院的終審裁判文書進行再審和否定,由誰來啟動這種再審和否定?如果沒有這樣的法律依據和機制,則下級人民法院對上級人民法院生效的終審裁判文書棄之不顧,隨意否定的行為又意味著什么?這樣的行為是否應該得到嚴厲的打擊與懲處?
相較于十九冶這樣顯赫的央企集團,勞務公司無疑是弱小的,但弱小不代表可以被欺詐、霸凌,勞務公司將積極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務公司認為盤州市人民法院再次作出的(2024)黔0281民初6298號《民事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違背仲裁法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是錯誤的裁定,遂于2024年10月27日再次向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要求撤銷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81民初6298號《民事裁定書》,可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民終3222號民事裁定書,依然維持了盤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81民初6298號《民事裁定書》。至此,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的主管權異議,作出了兩個自相矛盾的民事裁定書。勞務公司自然不服,認為原審法院違反了我國民事案件兩審終審制的基本原則,遂依法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再審申請,要求依法撤銷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民終3222號民事裁定書及盤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81民初6298號《民事裁定書》;維持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2民終1384號《民事裁定書》。
勞務公司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審申請行為,不僅體現了對法律公正的堅定信念,也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司法審判程序的廣泛關注。我們期待貴州高院能夠依法公正審查再審申請,為勞務公司提供一次重新爭取合法權益的機會,同時也為司法公正和審判程序的完善貢獻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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